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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条例出台 地方维权法规获四大突破

  本报记者曾四丹通讯员胡思进前不久,自治区十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有什么内容和特点?近日,记者走访了市消费者协会。

  据消协负责人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出台,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消法》中的一些规定比较宏观,以致在维权应用中有所束缚,使消费者维权受阻。针对这个问题,从1999年以来,己有1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西于2004年8月起草《条例》,历时两年多。今年5月31日获得通过。《条例》的规定比《消法》更细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而且在消费领域的热点维权上,有四方面比《消法》有所突破。

  突破之一:患者算消费者,拥有医疗知情权

  患者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范围?《条例》在起草阶段征求意见时,上述问题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自治区卫生厅曾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条款,但自治区消协及相关人士认为,患者接受医疗和使用药物应属消费范畴。尽管经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但草案中仍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并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获得通过。

  消协负责人指出,目前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不少,《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患者或家属可查阅、复印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的,应当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按日提供患者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这样既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又有利医疗机构更好地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突破之二: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等公用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限制消费者消费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擅自为用户开通收费的通讯业务、不事先告知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限定最低消费等。《条例》对公共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作出了不得“强买强卖”的规定,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配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消法》没有涉及的,也是地方维权法规的突破。今后,如消费者遇上公共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强买强卖”,可理直气壮地拒绝,并可依法维权投诉。

  突破之三:“举证倒置” 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当前消费者为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检测、鉴定感到十分困惑。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投诉时,如果能够检测鉴定,自然可确定问题方的责任。但是有些质量问题,检测、鉴定机构也难以检测鉴定。如洗衣时衣物被损坏、染色,吃了食品身体发生不适等,这是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条例》制定了两项“举证倒置”条款:—是“对检测、鉴定机构认定为难以检测、鉴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是“涉及公共服务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两条“举证倒置”的规定,为消费维权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他说,目前将“举证倒置”原则运用到消费解决机制的仅有福建、广西,这也是地方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的突破。

  这位负责人指出,消费者到影楼、照相馆摄影拍照,该不该获得底片?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直是多年来争执不下的“老大难”问题。现在《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储存的数据资料,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这明确规定了底片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可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底片,经营者如拒绝属违法。针对冲印、洗熨业自身制定的丢失、损坏消费者物品,按若干服务费赔偿的“霸王条款”,《条例》分别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数码卡、磁带、磁卡等损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拍摄、冲印费用,井给予赔偿。摄影、冲印内容有特殊价值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达成保价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3%。”、“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为消费者接受服务遭到损失要求赔偿提供了有力依据。

  谈到关于餐饮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等额外费用的问题时,市消协负责人指出:《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这就明确了如果经营者事先没有标明或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收取开瓶费,消费者可拒付。

  突破之四;加大对欺诈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以往处理消费纠纷,为消费者维权索赔损失,惩罚违法经营者时,消协及有关执法部门常因为维法依据不足而受到束缚。《条例》对这些难题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权有了法律的利器。”市消协负责人说。

  《条例》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13种行为为“欺诈赔偿”,这13种行为几平包括了当前经营者采取的各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服务计量不实”,《条例》加大了对欺诈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未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旅游服务经营者擅自更改合同约定,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等13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处罚。

  当前消费者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却往往难以维权。《条例》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时,消费者若提出退房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有以上行为的,由工商执法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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