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不少群众和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这一规定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迅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有鉴于此,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银行等单位拒不协助
执行法院可拘留负责人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超过6个月不执行
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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