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电动自行车限速15公里每小时不能搭载他人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李昌建 通讯员姚信民、黄进明、王晓妍 报道:昨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称《通告》),并从7月10日起实施。
《通告》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通告》要求,车主不按规定载物,或者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的将处以20元罚款;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据悉,武汉市区目前有大约10万辆电动自行车。目前,湖北省正加紧制订该类车辆登记办牌的有关规定。
解读《电动自行车通行通告》
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不能上立交桥
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罚款20元;对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李昌建 姚信民 黄进明 王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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