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统观整部《劳动合同法》,有着极为突出的明显特色。《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走上依法规范的轨道,形成了我国的较为健全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统观整部《劳动合同法》,有着极为突出的明显特色。(一)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这一新的用工制度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最好的人力资源,发挥了职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病,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四个重要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推行劳动合同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正式开始推行。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这一用工形式给予了肯定,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并以这一用工形式为核心设计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这表现在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并存,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在这些新的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已不能涵盖这些新的用工形式,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才能解决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劳动合同法》从一部专项法律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部分设立了专章专节,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走上依法规范的轨道,形成了我国的较为健全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发展到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问题上采取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更有甚者,某些地方也以保护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为由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因此,一个时期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极为突出,特别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违法用工、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野蛮管理、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压低劳动者待遇、不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问题的发生又都是与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立法上弥补劳动合同制度中产生问题的漏洞,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呈现出不断严重的趋势,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越来越难。
一方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有了用工的自主权,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者则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所面临的是时时担心失业下岗,为生计而忍辱负重,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能忍则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另一方面,已有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难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实行了二十余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也已经有十多年,当时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尚在起步和推行阶段,许多问题并没有暴露出来。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二十余年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明晰,弊端逐步显现,如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问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竞业限制问题,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问题,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对接的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这些问题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只能是一句空话。
《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劳动者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从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对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权益较为突出的问题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的劳动合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广大劳动者和工会组织来讲,《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对规避法律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法律规范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过程之中。而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方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法律没有规定的用工方式来逃避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就必须予以规范。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进行规范,将使这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为猖狂,进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已经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及依法规范这些新的用工形式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新的用工方式,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这些用工方式的出现,有的是根据劳动用工形式的需要出现的,如小时工或灵活用工;有的是为规避劳动合同制度所规定的法定权利义务而出现的,如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出现,凸显了其对劳动合同制度提出的挑战。作为一种从职业介绍衍生出来的用工方式,它将劳动关系的双方人为地分成三方,目的在于将劳动合同职工改为劳务工,以达到降低劳动报酬标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法攫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在规范劳务派遣方面是一片空白,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即使发生劳动纠纷,也无法可依。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尽可能地采用这一用工方式,而这一用工方式的飞速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劳动合同法》针对过去缺乏规范的用工形式,特别是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较为严重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节规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越来越扩大的现象,将其范围限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对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把这一规避劳动合同制度法定权利义务的用工方式纳入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轨道,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作了规定,使这一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方式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现实生活中这一用工方式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其他用工形式的规定,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调整范围,使各种用工形式纳入了依法规范的途径,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利用某些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领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不稳定,必然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侧重的要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了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但尚需要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在劳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及一大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也正在制定过程之中,《劳动合同法》即是劳动法律体系中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每个国家的劳动用工制度都是根据该国的具体国情确定的,只有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劳动用工制度,才能保持本国劳动关系的稳定。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是不容乐观的。而劳动关系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通过立法来协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劳动关系的问题得到解决,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既考虑到了我国当前在劳动就业方面的特殊国情,又参照了国际上不同国家的不同用工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所侧重或倾斜。应该说,《劳动合同法》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并将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进一步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度诸多方面的依法规范,将加快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又会促进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快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使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国工人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