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奇)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时,可就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上述规定,明确了代表提出约见的条件和程序、常委会工作机构安排约见的责任以及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约见的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魏永德在报告中说,1996年9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5年,中央下发文件,对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保证代表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提出了明确要求。鉴于以上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视察办法十分必要。
据了解,修订草案中删去了原先有关“组织专题视察,应当请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以及“必要时由主管机关、执法部门配合进行”的条款。这是因为代表视察的主要目的是知情知政和调查研究,在视察中发现问题,代表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以没必要请相关部门配合。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小组视察的活动范围为“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这意味着如东城区选举出来的市人大代表,在参加小组视察时,一般应在东城区内活动。
此外,修订草案中还指出,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将依法处理。RJ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