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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劳动合同法:华为辞职事件补偿并不算高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立法时曾有五大争议

   主持人:我要先说一点,今天我们的直播除了您在搜狐新闻可以看到,在法律顾问网也同样可以看到我们的访谈直播。我们今天谈了这么多,可能大家也能发现,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只不过公众这个时候才注意到,其实这个争论在起草的时候就已经非常激烈。我看到有的专家提到过,立法的时候存在三大争论,其中第一是这部立法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对企业的保护,就是说立法保护的倾向性;第二个是关于劳动标准高或者低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郭老师解释了;还有第三个问题,在劳动保护这个问题上,政府应该介入的是多还是少?先让彭老师说一下。

  彭光华:这个其实很简单,马克思说过,法律这个东西,任何立法都是保护国家利益的,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只保护企业,但是劳动法是通过保护劳动者实现国家利益,只有一个任务就是保护劳动者。为什么?其实我可以简单的把一个判断的根据告诉你,如果明白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人会知道,企业的一部规章制度它的作用,有可能比整个法律体系都大,我说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劳动法。为什么?你看看这些年全球的实力排名,一多半都是跨国公司,国家才占一少半。非得让劳动法保护你,那企业还混啥。如果特简单的说一个结论,法律都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而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国家的利益而已。

  主持人:因为我想比如从律师实务角度来讲,只有当诉讼发生的时候,至少做诉讼业务的律师业务量才多一点,就像您说的辞职律师。

  曾祥成:暂时还没有这个名词出现。

  主持人:您怎么看刚才说的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会不会带来大量的争议案件,对律师来讲?

  曾祥成:对,目前发生了很多,我们也接触了很多当事人,包括企业寻求律师帮助,还有员工寻求律师帮助,很多。其实这个《劳动合同法》,总体来说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可能寻求一种平衡或者一致,法律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国家其实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寻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其实也是引导企业优化他的成本、资金,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主持人:再问一下郭老师,因为郭老师也参与了立法的过程,当时到底有什么争论应该说您比较理解,另外当时争论的时候有没有想到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郭军:从我参与立法的过程中看争论其实五大问题,一个问题,这个《劳动合同法》要不要有劳动法律依据贯穿终止向劳动者倾斜,你不对弱的这方面做适当的保护就不可能自动的修正和平衡,从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到,终止了还不能解除,因为她在怀孕、因为她还在医疗期,这就是享受的保护。第二个问题,要不要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特别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员工享受劳动法,一律视为劳动合同,而不叫聘用活动。扩大适用范围还包括刚刚我们谈到的扩大了用工的方式,从全日制扩大到了非全日制,从直接用工到了间接用人,这也给企业扩大了一定的空间,已经圆满解决了。

  郭军:第三个问题短期化的问题,其实企业短期效益,使用黄金年龄段,这个从法律上没有什么可以评价的,这是企业的一种选择,企业是趋利的,肯定要趋利避害,如果年轻人反应快、成本低他就愿意用,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判断要做的,这个制度目前刚才我们谈到了,如果企业要恶意的规避还是能做得到的,说明我们这个制度的选择还是有一些遗憾的地方。第四个问题,关于劳务派遣方式能不能使用,曾经一度引起很大的争论,因为实际上现在的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中介的变种,并没有实现劳务派遣拾遗补缺的作用,从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来看,起码解决了两个根本的问题,用工单位想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逃避责任不可能了,因为是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用工单位想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降低成本空间不大了,这样可以说很好的规范了。第五个问题,在劳务关系中要不要引用一种民主协商的制度,包括工资要不要有谈判,裁员要不要和职工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要事先听取员工的意见,一定要上职工代表大会。

  郭军:这次是不分所有制,所有的企业要上规章制度就要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这个程序就不合法,按照这种不合法的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法律效益。应该说有很大的突破,但是这个设计还应该更完善一些。

  主持人:其实听了郭老师的介绍我也想说一下我的感觉,这部《劳动合同法》还是有很多亮点的,只不过这次的争议让大家的目光集中到这里了。

  郭军:不能在很狭小的制度问题上争论,而且还不一定存在。

  主持人:就是说不止这一个亮点,其实还有很多亮点的,包括企业也可以多方面的研究它,包括刚刚提到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的规定。

  郭军:嗯,同时对企业员工来讲,选择多元化。

  彭光华:我觉得还是范围的扩大,很多角度,包括劳动关系怎么确立,只要有劳动事实就确定劳动关系了。

  主持人:曾律师怎么看《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从律师专业的角度?

  曾祥成:对企业来说是用工多元化,刚刚郭老师说到,用工多元化对企业是很有利的,总之《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包括保密条款、竞业禁止,这都是一些亮点。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这个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请各位最后再说一点,尤其这次说的是被误读的《劳动合同法》,你们自己可以对企业界、对学者有什么想说的?

  彭光华:希望大家还是认真的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因为思路上是有很多变化的,比如我刚刚说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因为据我所知很多人的理解有点滞后,法律出来了,我刚刚说的劳动部今年都发文了。我特别希望大家多看看法条,多一些理解。对用人单位我是想说,守法是最大的规避手段,除了法律约束的都是自由的,干吗做法律禁止你的呢,那可是国家机器做背景的。对于劳动者来讲,我希望劳动者更多的了解《劳动合同法》,怎么样寻求救济,寻求保护的手段。《劳动合同法》从理念上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实际上保护劳动者嘛,所以希望劳动者多去学习一下。

  郭军:对这部《劳动合同法》我们要全面的解读、要正确的解读、要积极的解读,而不是说我们钻到某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上,因为对这部法的评价应该有一个很积极的心态,当然我们希望立法更完善,我们希望在执法的过程中大家有更多的积极性,所以这部《劳动合同法》总的评价我认为是一个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种很有效的保护。刚才彭老师也谈到,很多方面给了企业很多市场化的选择的权利,劳动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双方协商选择的建立社会关系,所以我们不要片面的认为劳动者就希望是无固定的,企业就希望短期的,其实这个也有很多不同的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需要,所以我们就根据自己的需要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使劳动关系合法的前提下尽力合理,使劳动关系能够真正和谐,我觉得这是一部分。

  曾祥成:我希望大家理性的面对《劳动合同法》,希望尽快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实务方面操作起来可能更便于操作。对劳动者我希望充分学习《劳动合同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公司我想尽快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可能《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些他应该做的义务,可能对企业也是一个好处。

  主持人:开句玩笑话该找律师的还是找律师,他们的生意从来不嫌多。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只能到此结束了,谢谢三位嘉宾光临搜狐,也希望大家关注我们后面更多的关于法律热点问题的访谈,包括在搜狐网、在法律顾问网都会有系列的后续访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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