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新闻监督可能受行政处分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记者向朝阳)昨日,《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草案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列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形式之一,并给予法律保护。
草案把重点放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上。据介绍,在遵循立法权限的前提下,草案内容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其规范对象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重在工作的机制、责任、方法和措施等方面并作出具体规定。草案还对各主体责任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措施作出了规定,干部选用等被列入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另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限制其参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草案对各种监督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草案把“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列为规范对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此项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权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