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东明
法治的精义在于法律至上,然而法律至上易生法律暴政,此一论题中外法律家辩之详矣。职是之故,为法治良善运行,法律监督责无旁贷担当其法治之盾的角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的政治语境下,强化法律监督,发展“中国特色”的法系和司法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强化法律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在实践中锻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盾: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孕育成型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强化法律监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要厘清西方法治思想、“左”的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渊源和区别,在借鉴吸收它们的长处同时避免其负面影响。
其次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切举措,都要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力的监督。
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 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对设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性,列宁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他又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执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防止冤假错案、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公正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以史为镜,可知兴衰。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十年动乱以来的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说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发挥好,则法治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被剥夺或削弱,则法治衰。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坚持为检察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包括多项职权,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这些职权共同服务于法律监督权,是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335797人;对刑事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侵犯人权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890863件次;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1316件;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4848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030件。
这一组组鲜活的数据强有力地证明,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权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坚持为法律监督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监督者同样需要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积极顺应司法民主化发展趋势,强化外部监督,防止其滥用的重要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以健康正确的法律监督文化为保障 文化者,文而化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律监督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内部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促进发展的强大的精神力量。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大繁荣,建设健康正确的法律监督文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