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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赔偿损失”析

  周玉文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对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赔偿经济损失”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通常都做相同的理解,即认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无论是免予刑事处罚还是给予刑事处罚,在被害人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情况下,都只赔偿经济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而笔者则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赔偿经济损失”是不同的,前者既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试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赔偿损失”的字面含义来看。解释法律必须首先从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入手,首先应当尊重法律条文的文义,只有在字面意思含混不清或者有多种意思或者字面含义明显悖情悖理的情况下,再尝试使用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等确定其含义。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损失”二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损失”的解释:“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210页)。物质、经济损失自不待言,精神也能消耗或者说无代价地消耗,这也完全可以说得通;或者说“损失”一词不能排除精神方面的消耗。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这里的“损失”一词显然就是指精神损失或者称精神损害的。也就是说,从“赔偿损失”的字面含义来看,既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从立法解释来看。我们知道,1997年修订刑法是在法律专家和各有关方面专家反复推敲的基础上进行的,刑法修订后的这两条在1979年刑法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字斟句酌修订而来的,例如,将“刑事处分”改为“刑事处罚”,在“行政处分”之前增加了“行政处罚”。实际上即使不将“刑事处分”改为“刑事处罚”,也不会发生理解上的偏差,这一改只是稍准确些罢了。就是这样细微的区别立法者都考虑到了,如果“赔偿损失”仅指物质损失或者经济损失的话,那就一定会直接使用“赔偿经济损失”了,为什么要把本来都是只赔偿经济损失的两个条文非要一个使用“赔偿经济损失”,而另一个却使用“赔偿损失”呢?。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紧挨着的两个条文分别使用了“赔偿损失”和“赔偿经济损失”两个词语,其含义显然不能认为是相同的,如果“赔偿损失”仅指是赔偿“经济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的话,那前者为什么不使用“赔偿经济损失”一词呢?或者说“赔偿损失”就是指“赔偿经济损失”,那后者为什么非要加上“经济”二字,这对于惜字如金的刑事立法来讲岂不多余?就是说,如果“赔偿损失”和“赔偿经济损失”含义如果是统一的话立法者是不会作出不同的表述的;也就是说,从立法上说“赔偿损失”的含义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第三,从情理上看。对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令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合理性,其合理性必要性昭然,无须赘述。虽然有相当多的法律人和公民认为对公民的民事侵权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时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犯罪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却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合理,但毕竟刑法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后只赔偿经济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毕竟是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并且侵犯公民精神损害的犯罪多发生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这种犯罪分子一般并没有因为犯罪获得经济方面的益处,他们的赔偿能力也往往是有限的,在实际的赔偿中即使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能做到也就不错了,再让其赔偿精神损害也没有能力和条件了。就是说,不赔偿精神损失也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础。而对那些构成犯罪但被免予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同,如果他们的犯罪给公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让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就有其合理性:一是积极赔偿损失本身就应当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个条件;二是由于没有被判处刑罚,犯罪分子比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有能力和有条件赔偿精神损害;三是从“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一般民众观念出发,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就是没有“打”,如果再不“罚”———赔偿精神损害,就与这个观念就相去甚远,增加被害人即一般公众的不满情绪。

  总之,笔者认为,“赔偿损失”的立法本意是既包物质的或者经济的损失,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失。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并不突出和严重,但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本义去执法和司法。

  (作者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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