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日电(记者卢金增通讯员郑春笋)在大型商场、超市的停车场内,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写有“停车上锁,丢失自负”字样的警示牌。顾客停放在这里的车辆丢失,商家真的可以免责吗?7月31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丢车人6750元。
今年5月1日下午,安某、樊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去德州市某超市购物。按照超市存车管理员的要求,他们把车停在超市指定的存车处,并上锁。他们购物后出来时,发现摩托车丢失,便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调出当地派出所设置的监控录像查看,发现摩托车被一陌生男子骑走。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期间,3人多次找超市交涉赔偿事宜,但超市不予赔偿,为此3人将超市起诉至德城区法院,要求超市予以赔偿。
“超市的停车场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没有为顾客的车辆安全提供看管和保护的义务。”超市向法庭提交了5张照片,证明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有“停车上锁,丢失自负”及“免费停车”的警示牌。超市辩称,自己已通过警示牌向不特定的顾客约定“丢失自负”,因此,超市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丢车事实。《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安某和樊某作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超市对其合法财产权的安全应予保障,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给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失,经营者应予赔偿。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超市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