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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创始股东征收资本利得税

  很多事件当联系起来看时,才能体会到其中暗含的极大不公。

  去年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获表决通过,从2008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这离上一次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至1600元仅仅过了一年多。
尽管这已是巨大进步,但与通胀速度相比,增幅仍显偏低。统计数据显示,早在2000年深圳居民每月人均消费支出就已达1418元。时隔7年之后,2000元才刚刚成为全国统一划定个税免征的分界线,换言之,大城市中那些勉强维持生计的人群仍在为国家财政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一个急剧膨胀的财富群体却没有被纳入到税制安排中去,那就是相当一批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不同于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自然人流通股东,这里特指创始股东和其他持有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他们所持股份并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或是通过在股份制改革初期认购原始股,或是通过在公司上市前以极低价格进行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的。目前这一群体在中小板相对集中,因为中小板公司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为自然人或家族成员。随着这一波大行情和中小企业板扩容提速,中小板指数2007年累计涨幅高达244%,远远领先于大盘同期涨幅,而一批中小板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身家”也水涨船高。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9月9日,以中小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报披露的高管持股数量计算,中小板持股市值超亿元的自然人股东多达129人,较2006年底几乎翻了一番。试想,如此不断累积的巨额财富将陆续进入流通期,一旦这些自然人股东套现,纸面富贵就会变成真金实银,不知将怎样千百次改写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范围中并未包含因资本升值而带来的收益,这意味着如此庞大的新富阶层不必为巨额的资本利得缴税,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近日指出,鉴于目前对二级市场全面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有关方面可以考虑首先对创始股东和其他持有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上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洋彼岸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正在进行的一场激烈论争也许能帮助反映这个论题的本质。美国多位民主党资深议员去年曾联名向美国国会提出一项议案,要求针对上市私募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及其税率问题重新立法,拟对黑石集团等上市的对冲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而非合伙人身份课税。此举将把对这类公司的税负从过去的15%提高到35%。原因是民主党认为,通过资本运作以谋取增值的手法正在给一部分依靠资本收入获利的人提供暴富的机会,而美国现有税制安排对于这些资本大佬过于偏向,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公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民主党加税动议支持者们竟然不乏华尔街大佬们,包括投资之父巴菲特,他曾自曝自己的所得税率仅为17.7%,远远低于他的秘书30%的所得税率。

  但是,美国显然并非对资本收入宽容的国家。美国税法中明确规定,“对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适用所得税累进税率。”以未婚单身(不包括丧偶者和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在扣除2006年个人免征额和抚养免征额3300美元,以及标准扣除额等以外,超过336550美元的部分将按照3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对于长期投资,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对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普通所得适用其他税率(25%,28%,33%,3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适用15%的税率。”可见,美国对于资本收益的税制安排非常严格,但是即使如此,美国国内目前还在就资本收益所适用税率是否太低的问题展开愈发激烈的争论。与之相比,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仁慈”和淡漠出乎想象。在股改带来的这一轮牛市机遇中,中国已经涌现出大批依靠资本运作暴富的群体,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大大小小的创始股东和其他持有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包括无限风光的公募基金业和各种形态的私募基金业。如果说公募基金经理收入来源仍旧是工资和一定的激励比例,私募基金经理承担了过大的风险应享有收益补偿,层出不穷的老鼠仓事件不算其中的话,那么创始股东和其他持有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通过上市或通过股改机会自动获得巨额流通价值,就毫无理由回避缴纳一定比例资本利得收入的义务。

  为一目了然,举实例为证。假设A和B两个自然人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以公司法人形式向某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4000万人民币,用相当于2倍每股净资产即每股2元的极低价格买入其10%的股份,合计2000万股。一年后该高科技企业成功上市,上市价16元,该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市值达到3.2亿元,翻了8倍。由此,该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达到2.8亿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该投资公司将对该部分收益首先缴纳33%的公司所得税,此后该投资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在分得实际股息红利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至此这两个自然人从该笔投资中实际得到的回报仅有53%,收益大大缩水。

  然而,如果A和B最初不是以公司法人形式参股该高科技企业,而是分别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购买其500万股,合计10%的股份,则在该高科技企业上市后,这两名自然人股东变现这3.2亿元投资收益时,不用缴纳任何税收。这正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假法人股”争端的深层原因。追溯到1990年代股份制改革早期,原始股(原始个人股和原始社会法人股)抢购风潮盛极一时。在资本增值的憧憬下,人们对所有企业改制后出笼的股票疯抢一空,甚至有人抢不到个人股就争着抢社会法人股,还有一些股改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不便引入自然人股东也要求以法人股名义入股,以至于数年后一些当年被卡在证交所门外的股票终于实现上市后,出现了“假法人股”争端。原因很简单,这些原本购买了法人股,但实际是自然人的股东强烈要求改变股东性质,因为法人股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要求,收益缩水近半。而自然人股东一旦获得流通权后,则不缴纳任何资本利得税。

  再做一次假设,如果A、B二人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分别投资入股的,其所投高科技企业一直没有实现上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在持股期间A、B二人将股权转让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计入所得”,而上市套现反而不计入所得的奇怪现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目前所得税体制上的漏洞。

  如果将这个问题放大到国民收入分配的大命题下考虑,更能说明问题。韩康在《制约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效率的因素何在》的文章中,通过一组对劳动所得在国民经济分配中比重的研究数据说明,劳动所得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重是持续下降的。1978年到1983年,劳动所得比重从42.1%上升到56.5%,之后从1983年到2005年持续下降,其中只在1993年到1996年中略有上升,2005年的比重为37%,比1983年下降了19.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同期内资本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比重是持续大幅上升的。1978年,以经营盈余和折旧资本所得及生产税净额为代表的资本收入,在GDP的比例为57.9%,2005年上升到63.3%,加上其他因素,资本比重实际上升了大约20个百分点。我们知道,劳动和资本的分配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储蓄和投资的比例。巨大的储蓄投资缺口,反映出宏观经济的内外失衡,对外是持续累积的顺差、巨额外汇储备和由此带来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内则表现为消费不振、居民储蓄占国民储蓄比例逐年下降,而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过快增长,通胀压力加大和资源环境压力日显。收入分配问题正在日益成为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问题掣肘的核心。

  在一个成熟或者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体中,往往把富人定义为资本收入高的群体,而对资本收入的调节,事实上调控的对象主要针对了富人群体。而一个社会里,富人交的税越高,社会的福利色彩越重,财富越趋向于平等;富人交的税越低,越刺激社会的创业精神,但是财富也越趋向于集中。之所以在两者之间难以权衡,就是因为人类热爱平等,但是同时又担心,失去了创业精神,平等往往沦为“平等的贫穷”。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过去数年里,中国一直秉承甚至迷信般地信奉着效率第一的信条,也就是“市场主导的公平观”,是社会福利函数最不公平的一种表达形式。固然它帮助我们成功跳出了贫困化陷阱,达到了人均国民收入2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然而,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也在逐步累积。经典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如果再不适时调整社会福利函数,转而更加平均倾向的方式,社会整体福利将受到损害。

  国际发展规律也表明,证券市场流转环节的税负正在越来越多地被资本利得税所取代,目前我国也已经在法律上和技术上具备征收条件。但也必须看到,在目前二级市场参与者已经承担较高印花税成本的情况下,如果全面开征资本利得税,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股市剧烈动荡。在资本市场刚刚成为广大人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通道的背景下,更需要维护稳定的市场预期和市场秩序。正因为此,分期逐步地引导更显重要。之所以要把创始股东和其他持有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提到征收的第一步,不仅因为他们数量较多地拥有巨额财富,还因为其所持股份并非从二级市场买入,而是在公司未上市前作为股权投入,从未承担过印花税等交易税负,理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资本利得。完成这一步后,可以考虑再按照资本收益多寡,分档次分步骤分期逐步征收。从去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每年自行申报纳税,去年申报人数达163万人。应该说有关部门对此已经纳入考虑。从本质上说,个人所得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担负着收入再分配职责的“罗宾税”,一个不能调节收入差距、甚至把税收负担主要压在劳动收入群体的税制设计是极端不合理的。同时,我们应该逐步让民众了解,如果一个税收体系对资本收入友好,那不可避免的这个体系会对富人更友好,而解决的方法就是对资本收益征税,当然这个过程将是逐步的,方法是累进的。(华夏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颖)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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