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英新、记者吴宏)2月27日,记者从新民市工商局获悉,为配合新民市全民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该局出台新规定,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软环境。
他们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前期服务。包括指导其选择合适的主体类型,同时简化登记程序,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和个体登记独立审核制,进行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组织“一帮一”创业互助活动、举办创业带头人演讲报告会等。
同时,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规定。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因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高校毕业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工商部门免收其个体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以上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