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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民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 被错拘118天(图)

杜先生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 赵一 摄
杜先生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 赵一 摄

  因持有公安侦查卷和文书复印件,被认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罪

  新闻提示

  苦心经营的砖厂被他人占据,公安机关对此不予立案,农安县的杜先生为要回自己的砖厂,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他先后拿到了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复印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然而因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罪被警方刑拘,他在看守所度过了难忘的118天。

  当事人称

  向人借5万 砖厂被骗占

  杜先生是农安县万顺乡普通的村民,2002年,他承包了村里的一个砖厂。

2004年5月,砖厂发生了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砖厂因此被查封停产。2005年5月,砖厂启动需一笔资金,杜以前认识的法院的朋友商某表示,可帮找到比较有钱的宋某,能借给杜先生5万元,“在当时的借款协议上,我承诺这5万元钱在年底还清,本利共7万,如果到时还不上就把砖厂给对方经营。”

  “借款的时候,商某让我把砖厂公章、承包合同及村里允许转租的证明交由他保管,因为他是法院的公职人员,他还承诺不通过我,这些东西绝不会动,我就相信了他。”杜先生说,就是因为这5万元,他的砖厂被一步步地骗走了。

  “2005年12月,快到还款期限时,宋某带着20多人闯进办公室称,砖厂属于他,让我签字。当时我找到商某,商某把我和砖厂的人劝走,第二天告诉我说,宋把砖厂的一切手续都拿走了!”杜先生说,“后来,再让商某联系宋时,商某一直推说联系不上,一直到2006年春节前,商某才表示,宋某已在砖厂投资50多万,要我把这些钱付上,宋才退出。”这时,杜先生意识到,上当了。

  向警方报案 经查不立案

  杜先生将宋某起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在举证时,宋某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证明称,宋某在2004年10月9日,一次性付给杜先生11万元,买断了砖厂。“可那时候我还不认识他呢!”杜先生说,这份合同是假的,宋某这是诈骗。

  2006年4月17日,杜先生以宋某合同诈骗为由向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局受理后,经过4个月的调查,认为此案没构成诈骗,在2006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出现意外

  被刑拘了118天

  杜先生拿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为讨回砖厂,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被骗的情况。

  为了证实砖厂确为宋某通过合同诈骗的手段骗去的,杜先生在反映情况的过程中,先后拿到了公安机关在调查询问商某、宋某等人的笔录,以及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答复意见的复印件。在这些证据里,杜先生发现砖厂被占过程中的一些矛盾之处,正当他打算继续为讨回砖厂努力时,接到了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007年3月13日,农安县公安局以杜先生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罪,将其刑事拘留,送押看守所,7天后,被取保候审,4月27日他再次被警方刑拘,5月11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将其逮捕,2007年7月23日提起公诉,“直到200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我在看守所里面待了整整118天!”杜先生说。

  让杜先生感到不解的是,自己被抓后,办案的检察机关竟是反渎职侵权局,“我是一个普通农民,自己做买卖,与宋某打的也就是合同诈骗官司,怎么会由反渎职侵权局来办我的案子呢?”不明原因的杜先生弄来了法律方面的书籍,开始潜心研究,“我没犯法,我要为自己的清白努力,还要要回属于我的砖厂!”

  检察院

  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杜先生说,砖厂被占,他无法正常经营,而且经常受到威胁,现已负债60多万元,失去自由118天,家里债主天天堵在门口,弄得一家人不得安生,儿子考上大学后,因无钱供读已辍学,“我们一家人都在外边生活,有家难回!”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我拿到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不属于国家机密,我打算申请国家赔偿。”杜先生从去年8月15日释放那天起,走上了申请赔偿的道路。

  昨日上午,杜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讨论了案件,两级法院均认为杜先生非法持有的国家文件、资料是公安机关的初查卷,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故不是诉讼期间,所以杜先生持有的文件、资料不是国家机密,故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此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反渎职侵权局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都不在,其他的人对这起案件不了解。“案件已经撤销了,这就说明我是没有罪的,他们把我错误地拘留了118天,我打算申请国家赔偿!”杜先生说。

  律师说法

  终结案件卷

  不属国家机密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王姝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相关卷宗及文书属于国家机密,在这个时候,即便是律师也不可以调阅卷宗材料。公安机关结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获得相应的卷宗和材料。

  在杜先生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下达了不予立案决定书,这就说明案件侦查已经终结,终结案件卷宗已不属于国家机密,此外还要看当事人是以何种手段取得的相关卷宗,如果是正常渠道获得的,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即便是当事人私自窃取的卷宗,也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不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撤销,说明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就是错误的,当事人应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 赵春刚 实习生 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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