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基于传播途径的局限,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书只有当事人及代理人能够看到,其他案外人难以知晓判决的详情。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书的传播途径不畅容易导致以下问题:
一、不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
由于多数当事人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自身难以判断判决理由和结果是否合理,引用相关条文是否正确。如果不设法加大判决的透明度,让公众有知情权,很难使这部分当事人息诉服判。
二、判决文书的制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虽然法院系统内部有自己的监督检查机制,但这属于事后监督,无法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实践中,一部分判决制作粗糙,说理不充分,甚至有语句不通、文字错误等现象,难免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导致缠诉,并且有损法院形象。
由此,笔者建议将判决书在互联网上发布,这无疑会使法官在作出裁决前反复权衡,慎之又慎,以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正,也会使法官在制作每一份判决书的时候,都能认真推敲,精心校对,提高自身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同时,此举也将极大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满足他们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有利于审务进一步公开,也有利于接受机关、社会团体、媒体等各种社会力量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开判决书的时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判决书应予以谨慎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