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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众志成城 “灾区人民遗失财产凭证不必惊慌”———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证据法专家张保生教授(图)

  “对已经失踪或者死亡的储户,银行有没有义务寻找他们的继承人?”“该不该由政府监督银行灾后特殊金融政策?”5月21日,诸多法学名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就地震所带来的一系列证据问题展开研讨。

  “受灾群众即使遗失了存款凭证也不必惊慌,银行一般有比较严密安全的信息保存系统,证据缺失且无法恢复的情况并不多见”;“在清理废墟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应该尽量保留更多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即使已经部分损毁和被雨水浸泡的也应该尽量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证据进行恢复或鉴定”。
就某些问题,专家们达成了共识。

  “证据规则是建立在常态情况下的法律规则,在不可抗力发生的特殊情况下,怎么看待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问题。”组织本次研讨会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说。

  任何事实的发生都会留下痕迹

  记者:地震中,好多受灾群众的财产凭证丢失或者损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该如何应对?

  张保生:首先要跟受灾群众说的是,不要惊慌,保管这些财产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于大多数受灾群众来说,这不会是什么严重的问题。

  在这些财产凭证中,最常见的是存折,我们就拿这做例子。储户单方面丢失有效存款凭证,可以持其他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挂失。

  我还获悉,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灾区银行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在存款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记者:有一个担心是,这次受灾的不仅有老百姓,好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损毁严重,灾后又暴雨连连,那么,会不会存在储户和银行都丢失存款信息的情况?

  张保生:应该说,有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但属于极个别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讲了,首先,银行每天都要结算,这些信息会通过网络传给上一级银行。这些信息一般都保留在网络的数据库中,即使终端电脑等硬件损毁,这些信息也会保留。另外,即使电脑硬盘等物理介质损坏,现在也有比较可靠的恢复技术。

  由于此次地震波及到很多边远的山区,不排除有未联网的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所等出现储蓄信息丢失的情况。但至少,银行都有保管钱物的铁皮柜,大多数资料还是可以被抢救出来的。

  如果实在是没有任何证据保存下来,我建议可以在政府救灾机构中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储户与银行争端的部门来处理这部分的疑难问题。

  建议政府适时出台补充性政策

  记者:一旦产生由于证据缺失导致纠纷的情况下,争议双方都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张保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刚才讨论时产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不对地震负责,因为对银行来说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人负责。就如同公民的房子损毁一样,如果没有投保,是没有人负责的。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在这种不可抗力面前,受灾群众是弱势群体,是救助对象,金融机构负有为储户保管财产的义务,因此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应该如此。

  记者: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地震灾害之下,受灾群众是否可以不负举证义务?

  张保生:我认为,这是常态下的证据规则。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条规定,我认为适用于目前灾区储户遇到的一些很难查明事实的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运用这里所说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某些特殊的争端,灾区存款人和权益人不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重大灾害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存款人和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不平等的。受灾群众是弱势群体,他们已经丧失了住房、家园甚至丧失了亲人,有些人已经变得一无所有。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规则的“铁面孔”也有一个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要服从人类生存的更高价值的问题。受灾群众不能举证,证明责任可以适当转移。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个受灾群众的5万元钱存款单据没了,银行的证据也没了,银行不承认他的这笔存款,那么银行应该适当承担该受灾群众没有存5万元钱的举证责任。我这里一直在强调“受灾群众”,因为他们不是普通的当事人,而是在重大灾难下的特殊当事人;我也一直在强调银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因为尽管在灾害面前银行也有损失,但银行在受灾群众面前并不是与之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人在研究“灾害经济学”,我看我们也应该研究一下“灾害法学”。法律是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秩序,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等价值。

  因此,在灾害面前,当法律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时,建议政府适时出台一些补充性的政策。法律不是万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还需要某些政策措施补充法律的空隙。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利益

  记者:近期,银行方面出台了一些特殊金融政策,您也谈到了,比如,有效存款凭证缺失,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您对这些措施怎么看?

  张保生:刚才讨论的时候有人引用一位参加过当年唐山大地震抗灾的老专家的话说,32年前在抗灾的第一时间就对银行、政府等机构的信息进行了保护,有的银行抢救出来的资料几分几厘都能对得上。李曙光教授也谈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2日来到四川地震灾区时表示,对于受灾地区客户的存款,“一个子都不会少”。中国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黄全祥副行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中心支行第一时间启动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前已经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对于丢失银行凭证的储蓄户,可以先向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口头挂失,对于遇难者的存款和丢失存款凭证的受灾群众,客户的资料信息不仅在当地所在金融机构被录入存档,在成都的金融机构也有客户相应完整的资料信息,只要一调出,可以一目了然。没有相应存款凭证,可以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到金融网点采取打借条的形式进行借钱;今后该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营业秩序恢复正常,储蓄户可以将存款取出进行返还。这次的抗灾,是一次系统地抗灾过程,灾民应该对政府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记者:此次地震中,还有一种很特殊或者很不幸的情况,有些村子被泥石流掩埋了,可能这些人都不在了。或者说,有些孤儿或者孤老,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或者儿女在银行里存了多少钱,甚至是存没存钱,但是,他们是这些死难人的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这些钱可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很有帮助,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张保生:刚才有些学者说了,应该说银行没有替储户寻找继承人的义务。相反,照银行的惯例,无主存款过了一定期限可以作为银行的存款余额,也就是归银行了。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作为商业机构缺乏寻找无主存款人或继承人的动机。

  但是在这么特殊的天灾面前,建议政府救灾机构能够把寻找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工作承担起来,这就是救灾!保密原则与寻找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上有规定,个人财产超过20年还没有继承人的话,继承权自动消灭,这也涉及在一些非常情况下,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时,法律是不是要维护实质正义的问题。一位银行主管曾向我透露,任何银行都有一笔“存款余额”,是由于存款人失踪、死亡或者存款证据丢失等多种原因,导致这笔钱永远没人去领取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从这笔钱中划出一项“救灾基金”,用于处理一些由于证据不足产生的存款纠纷。这就是救灾嘛。

  记者:除以上提到的这些,您觉得还有哪些情况值得注意?

  张保生:还有民间借贷问题应当注意,民间借贷有时数额还是比较大的。如果信贷员还没有来得及将当天的账务上交,但钱已经借贷出去了,怎么办?还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证据丢失,一方不愿意承认的,情况比较麻烦。因为没有任何组织和机构保存他们借贷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恐怕不得不承受一些损失了。因为民间借贷双方确实是平等主体。

  对一些实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为受灾群众着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用政府设立的救灾基金来解决。

  总之,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灾区实际的情况可能要比我们现在想象的还要复杂,以后如果遇到具体案例的时候,我们愿意进行更加深入地研讨,为救灾提供更多的智力帮助和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这次我们要面对的不仅是救灾的问题,而且还有金融安全的问题,银行里的钱是老百姓的,也不能只顾救灾而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张保生院长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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