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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救灾捐赠合同不能撤销

  地震灾情严重,捐款从全国各地纷至沓来,但也有一些企业因为一时激动慷慨允诺捐赠后反悔,最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企业在赈灾义演上允诺捐赠,事后又反悔,那么,该捐赠是否可以撤销呢?

  从法律上说,捐赠人答应捐赠,接受捐赠人作出了捐赠人捐赠的意思表示,就在捐赠人与接受捐赠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此后,双方就应当按照法律及赠与合同的规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捐赠人不能随意解除已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赠与合同,如想撤销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因其性质的特殊性,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救援捐助”明显具有救灾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依此法律规定可知,救灾捐赠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允许撤销的。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赠与合同未附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也未显著恶化,则不存在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

  最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依法有权要求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方在赠与人未能履行自己诺言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交付善款。由于救援捐赠一般并未有具体的受赠人,可由慈善机构或相关机构(如义演的举办方)作为起诉方。作者:谢兼明钟文春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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