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8岁,1993年3月进入当地水泥厂上班,1993年7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1日,水泥厂共为我缴纳了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下岗2001年7月1日起我开始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到今年7月1日,包括水泥厂给我缴纳的在内,我刚好缴了15年养老保险。
我原来听说,缴了15年养老保险费之后到退休年龄开始时就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最近却听说缴了15年养老保险,还要继续再缴直至退休时止,否则到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缴了15年养老保险,还要再缴吗? 读者:王新秀
王新秀: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同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此可知,我国只从缴费人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对基本养老保险作了“15年”的强制性缴费年限规定,对超过15年以外的缴费年限并未作出规定。只要在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就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该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除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能获得过渡性养老金。社保部门要求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继续再缴养老保险金直至退休时止,“否则到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朱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