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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对方不履行协议介绍人有责任吗?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我的邻居李某想买一台二手轿车,要求我给他联系和介绍买车事宜,并承诺事成后给我1000元的报酬。一个月后我就给李某联系到一台桑塔那轿车,李某经过观察和上路试验后都比较满意,经过与车主洽谈双方很快签订了买卖协议。
但当李某按协议约定交钱取车时,卖方突然反悔了。李某不但不再提1000元的报酬的事,还埋怨我怎么找了这么一个不可靠的人。我真是感到很冤枉的。

  请问,对方不履行协议我这个介绍人有责任吗?还可以要求支付介绍费吗? 读者:于大光

  于大光:

  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你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你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居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所谓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居间合同中,你是居间人,李某是委托人。你作为居间人的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其权利是按照双方约定获得报酬;李某作为委托人,他有权要求你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有义务向你支付约定的报酬。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履行了自己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你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况,至于说到你所介绍的车主违约,这不是你所能掌控的事情,这属于另一个合同问题,李某应按约定向你支付1000元居间报酬。李某的这一损失,可以要求违约的车主承担。你如果与李某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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