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丁近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第一案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将坚决上诉(9月5日《京华时报》)。
“质检总局”案的横空出世,使得小试牛刀的反垄断第一案,直接就指向了涉嫌行政垄断的政府管理机构,其复杂含义:诸如四家防伪企业的自不量力,强势的公权力一方(质检总局),指向行政垄断的汹涌的民意表达,夹杂在其中的司法方如何作为等等,无疑令人十分关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而周泽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但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相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任何法律,并不能够天然实现正义,法律制度得到执行,法治精神得以贯彻,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对既有利益集团的触动,亦是应有之义。反垄断第一案中,博弈的一方,强势的质检总局,无疑也具备更强大的活动能力;而博弈的另一方,四家防伪企业,其背后最主要的支撑,一是依靠《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本身的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其诉讼涉及的
“公众权利”,与民众的权利诉求吻合,可以获得民众与舆论的支持。
经过反复博弈,进而推进《反垄断法》,将是反垄断第一案最有可能呈现的标本价值。对此,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