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公益律师所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盐业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报记者 李亮
10月27日,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公益所)向中国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并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东方公益所认为,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造成了我国当前食盐市场地域性垄断的局面,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长期以来,中国对盐业实行专营管理。1996年颁布《办法》的出台,主要为了解决当时存在的食盐严重缺碘问题。目前,我国的食用碘盐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6.9%。
《办法》设计的食盐专营制度,在迅速提高加碘盐覆盖率的同时,日益暴露出一些弊端。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项目主任毛晓飞分析:国家专营阻碍了盐类产品的多样性,造成了市场上几乎买不到无碘盐,给碘摄入量受限的患者(如甲亢患者)造成了苦恼。这些患者不得不用食用油加热碘盐,让碘挥发,从而得到无碘盐。
此外,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和盐务局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盐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食盐计划生产指标。这样,盐业公司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就有了牟利的空间。据估算,食盐批发商从生产商手中购买食盐的平均价格为400至500元/吨,但是销售平均价格为1500至2000元/吨,这样整个批发销售环节的利润高出近3至4倍。
毛晓飞认为,《办法》确立的食盐“国家专营制度”,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办法》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办法》中的“食盐计划定点生产制度”决定了“谁来生产”、“生产多少”,“食盐计划专营批发制度”则造成了“地域性市场垄断”。
毛晓飞在《建议书》中建议,废止《办法》的违法条款。
有人担心,盐类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废止“专营制度”,是否会导致食盐的价格大幅度上升以及食盐加碘不能得到保障?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毛晓飞认为,如果能够放开市场,让有竞争能力的生产性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那么食盐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因为市场竞争制度的通常结果就是消费者能获得价廉质优的产品,因此取消专营不会出现所谓的食盐价格上涨的恐慌。
另外,食盐加碘的市场监管比较容易,监督机关只要使用简单的试纸就可以检查出食盐中是否含碘,监管成本也非常低。此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的检查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原国家经贸委盐业办主任陈国卫是长期从事盐业改革的专家。他对本报记者说:“盐业垄断确实存在,对于行业内的诸多生产企业很不公平,而盐业也是国内被改革遗忘的一个角落。目前国务院已经将盐业体制改革列入到了今后的工作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