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发短信性骚扰将受处罚
本报济南讯 “那个人不知道从哪知道我的手机号,好几天了,发的东西都特别恶心,我该怎么办?”连日来,性骚扰短信把市民严女士折磨得有苦难言。
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据了解,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反映逐渐增多,且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尤其是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健康带来较大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侵害人将被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订草案还就女童入学率和人大代表候选人女性比例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成员也应有适当名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也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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