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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涉黑“金霸”被判无期 法庭历数六宗罪(图)

 冯永强(右一)
 冯永强(右一)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潼关涉黑案已终审宣判,省高院刑三庭不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潼关“金霸”冯永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一审:27名被告人仅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4月的一审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强等21人,在潼关、灵宝矿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掠夺矿产资源,形成了以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以李国华、赵宝民等为骨干成员,以别发民、岳许宝等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等6名公职人员,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帮助介绍贿赂,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

  4月18日,渭南中院以被告人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冯永强名下途乐越野车一台、213吉普车一台,世界风手机一部,现金175.4403万元,工商银行名下存款1.18024万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10.4071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6涉案公职人员2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分别被判2至3年有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被判19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终审:大多数一审判决被维持

  一审宣判后,冯永强等27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其中,冯永强上诉称,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劳务工队是合法的,文峪一坑寻衅滋事自己没有打人,原判认定其聚众斗殴、故意杀人不是事实,死人的事是他人的原因所造成,在省金矿、潼关宾馆等寻衅滋事中自己要么没有组织参与,要么不知情,并提出公安机关对自己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省高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对冯永强的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判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审理终结后,除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熊金祥、王君逢、王争利、李中泽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对岳许宝犯行贿罪的量刑部分重新判决外,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大多数内容。

  涉黑案中的六宗罪:

  “(冯永强)该组织在潼关矿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群众见其躲避,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终审判决中,曾经扑朔迷离的冯永强一案涉及的6宗罪清晰地展现出来。

  一宗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993年5月,四川省万源市25岁的冯永强来到潼关县金矿矿区打工。1995年,他结识了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二人均在逃)并跟随别、熊等人从事矿石开采。认识了别发民在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当厂长的弟弟别耀民后,冯永强投资与该福利厂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

  2001年3月,冯永强与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而这个劳务队也成为日后冯永强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冯永强以劳务队为依托,形成了以王多权、李国华等6人为骨干分子,别发民、张文江等14人参加的组织较为严密、人数众多、有较为严格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强化其犯罪组织的管理,冯永强订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其所经营的矿井均设主管一名,下设护矿队,当与其他矿井发生纠纷时,由组织骨干向冯永强汇报,并由冯作出指示,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力量不足时,冯永强调集其他矿井人员或雇用社会闲散人员,统一发放棍棒刀具及服装,参加暴力活动的被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100元不等。

  从1998年11月至2007年1月,该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7次,故意伤害犯罪1次,共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冯永强等人获取了巨大非法利益。多年来,冯永强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费用高达104.3万元。

  二宗罪 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

  1999年3月初,鲍某经营的潼关县善车峪3坑矿井将冯永强工队做劳务的6坑矿井坑道打通。6坑矿井股东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为抢占矿产资源,由别发民代表股东出资,冯永强出面雇用、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购买作案工具,由骨干赵宝民分批将雇用人员、械斗工具运送上山,统一配发。同时制作小炸药包,由冯永强工队负责人罗仁超等人指挥,王多权等带领数十人,到争议现场与鲍某一方的农民工斗殴,采取放烟熏、扔炸药包、棍棒打等手段与对方武力对峙月余。

  6坑矿井挂靠的潼关县大峱峪金矿矿长别发民堂弟别育红(另案处理),安排该矿保卫科10余人携带枪支,会同冯永强、别耀民组织农民工数十人到3坑坑口强行“清山”。为尽快抢占采场,谭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决)向冯永强提出炸掉对方坑道矿柱阻挡对方进入采场。冯永强等人在当年4月17日安排李国华领取炸药,由罗天兴等在现场照明,王多权等人将炸药捆绑后分装于对方坑道矿柱之下,在明知对方坑道有人的情况下,冯永强让谭斌仅喊了几声放炮,就由谭点燃炸药,致鲍某矿井值守人员黄某当场死亡,另有两人受伤。

  三宗罪 寻衅滋事罪

  1995年1月,河南灵宝人马某与赵某等人合伙在豫灵镇经营文峪1坑金矿。1996年5月,赵某擅自将矿井转让给员某,并引发诉讼。三门峡中院判决赵某转让无效并判令员某返还。但员某一直占据矿井。1998年底,马某认识了冯永强,并商定由冯永强组织力量为马某夺回矿井,事成后由冯承包该矿井劳务。随后,冯指使覃见禄等人纠集20余人上山,为参与者分发镐把、自制小炸药等工具,覃见禄等人边冲边向对方坑口、住宿工棚、矿场等处投掷炸药包,导致对方一农民工被炸死,一人右眼炸伤。次年,冯永强工队就承包了该坑口的采矿劳务。

  四宗罪 故意伤害犯罪

  2007年1月31日,冯永强工队一农民工杨某同朋友王某、陈某到冯永强经营的马驹峪矿井找负责人王道松结算工资。王道松即认为王、陈二人是来叫他们的工人去别的矿井干活,就告诉了矿井负责人罗天兴。罗即与王宪军、谭光发(均在逃)分别持镐把、铁管对王、陈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

  五宗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995年,冯永强在承揽劳务时,结识了当时潼关县公安局纪检委书记熊金祥,此后来往频繁。1999年4月,冯永强带领李国华、杨道理等人用炸药将善车峪3坑矿柱炸塌,致一工人死亡。为帮助冯掩盖犯罪事实,熊金祥将时任刑警大队大案中队副中队长的王君逢叫到办公室,由熊口述,王君逢执笔伪造李、杨二人笔录。后熊金祥通过别发民将李国华、杨道理叫到刑警大队,王君逢让两人在伪造的笔录上签字捺印,从而使冯永强、李国华长期未得到法律制裁。

  六宗罪 行贿、介绍贿赂犯罪

  2005年,潼关县黄金公司将下属的马驹峪金矿发包给邓某和叶某。次年10月,岳许宝和冯永强未经黄金公司同意私下非法购买了马驹峪金矿的开采权。为获得合法开采资质,岳许宝送给时任县黄金局副局长李坤山1万元,并通过张宏送给黄金局局长、黄金公司经理李军平2万元。虽批准了该矿井购买爆破物品申请,但李军平未给岳办理合法开采资质。此后,岳再次送给李3万元。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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