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
民盟此次提出的人大追责政府失误投资建议,是有针对性的。诚如报道中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所言,“目前的责任追究还只限于官员有没有渎职,有没有经济犯罪。对于一些不成功的项目,导致了一些浪费或者环境问题的,应该说没有明确的追究制度”。正因为此,民盟中央建议称,追责失误投资不但要追究审批、管理、监督等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不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责。
事实上,公众前阶段提出的公布4万亿计划详细清单的要求,在对腐败、效率等问题表示担忧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4万亿中政府投资项目部分的决策失误。因为,和腐败等问题比起来,决策失误的难以追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强调追责失误投资,一方面是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归属的警醒;另一方面,因为明晰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拍脑袋决策的情况必会锐减——为证明自己相关责任的“清白”,相关责任人应该会用更透明的信息公开、引入更全面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来见证自身决策的无误。
民盟中央的建议称,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对此,我们一方面期待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勇于担当自身重要职能,另一方面,与此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尽快实现程序设计、制度落实等层面的完善和健全——说到底,这不过是延伸了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的涵盖时间和掌控范围,不过是事后责任追究的完善。如果这样的制度完善不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形成更全面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更具体的信息公开,那么,事前监督和事后问责,就难以形成合力。
2月20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曾表示,“审计署对4万亿投资进行了重点审计监督,目前尚未发现重大的违法违规或者重大损失浪费问题”。针对有网友要求公布4万亿详细清单的要求,发改委副主任穆虹接受采访时表示,欢迎公众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查询。分析之下不难发现,如果后继的审计监督、公众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话,那么,责任追究的进行,就很可能因为触角的不灵敏,而陷入追究不力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说,追责政府失误投资时还应加强事前监督,是为了强化在相关程序设计中,公众参与和监督能被赋予重要角色。
当然,这些积极做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4万亿本身。用出台举措、健全法律等方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触角能够渗透到4万亿的细枝末节,由此助推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信息公开的落实,必能积累成稳固的、能够切实施行的制度和权力运行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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