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3月17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自今日开始生效。这部针对内地涉港澳地区“送达难”问题而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文书可通过传真、电子信函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并确认受送达人已收悉,以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随着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渐增,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已成为涉港澳案件审理中的瓶颈问题。最高法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造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成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完备,有些具体程序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登报3月即视为送达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方面日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在今日开始执行。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法院可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对于送达方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可邮寄送达,还可通过传真、电子信函等方式送达。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婚姻劳务商事案适用
最高法方面强调,上述司法解释适用于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况。对于港澳地区相关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暂不涉及。
据介绍,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包括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同时也包括了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