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30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中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还对流动人员及其子女入户问题作了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将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标题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增加“服务“两字,突出了对流动人员的服务与保障。
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实现居住证一证多能。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向记者介绍说,广东有流动人口3000多万,这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实现对流动人员的管理由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转变;由“管人”向“管事”转变;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修订草案》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原《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发给居住证。
首次领取不需工本费 《修订草案》规定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修订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