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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规定被指出违反物权法 侵害居民财产所有权

2009年06月21日14: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认为限制养犬侵害财产所有权

   办狗证费用不该由养犬人承担

   小动物保护协会等召开研讨会  养犬规定被指违反物权法

  本报讯(记者付中)限制养犬违反物权法?办狗证根本不该交费?狗随地小便的处罚力度居然大于人随地小便的处罚力度?

  今天上午,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和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就《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起审查建议。

这是记者从"动物、权利与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该建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部分条文的合法性,并做出修改或者废除。

  研讨会上,两家单位认为,"养犬规定"对于养犬的限制,违反了《物权法》规定,侵害了养犬人的财产所有权。

  养犬人饲养、遛玩、照顾、娱乐自己所有的犬只的行为,行使的正是《物权法》所指的"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养犬规定"关于"管理服务费"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两家单位认为,当"管理服务费"的收取与办理行政许可直接挂钩的时候,"管理服务费"就成了"行政许可费"。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按照预算核拨。因此,如养犬登记的费用,根本不该由养犬人承担。

  两单位还认为,"养犬规定"设定的处罚标准过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人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根据"养犬规定",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犬主不立即清除,可处50元罚款--对犬处罚的力度大于人类。

  两单位还对"养犬规定"中关于没收犬的规定进行质疑,认为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因为行政法上的没收对象,应该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显然,在禁养区所养的犬、烈性犬、大型犬,以及未经登记、年检所养的犬,不属于"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在研讨会上,不少与会者认为,"汉中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偶然中的必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常纪文称,"汉中事件"是在"以杀戮代替监管"。

  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常纪文还表示,从法理上说,对物权进行限制是可以的。他认为,如果一家养两条狗,应该像人超生一样,收取"社会抚养费"。

  相关链接

  "养犬规定"2003年施行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体现了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降低了收费门槛,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管理上,强调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机制,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

  为控疫情汉中捕杀3万多只狗

  今年3月以来,陕西省汉中市暴发狂犬病疫情。截至6月9日,有11人患狂犬病死亡,6200多人被咬伤,这一数字目前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随后,当地政府部门为控制疫情,捕杀了3万多只狗,汉中一度陷入“屠狗风波”的舆论漩涡中。

  记者在汉中市调查发现,传统上对狗放任自流的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

  养狗行为不规范,以及对养狗行为管理不到位,不仅让群众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造成人与狗两败俱伤的局面,还让政府部门陷入尴尬,备受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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