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27日电(记者侯大伟)物管企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变成停车场进行出租,虽侵犯业主权利却无有效手段进行遏制;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本是开发商的责任,但业主往往只抓住物管企业不放……
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难解问题在成都即将变得有法可依。
国家《物权法》颁布后,第一个地方物业管理立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因全面对接《物权法》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7日,成都市政府官员、业界代表和普通群众等数百人为此专门聚集一堂举行了动员大会。
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隆森介绍,在国家《物权法》之前,统一建筑物内不同所有者之间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只能依据传统的共有理论和相邻理论处理,导致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自治团体之间,以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权力界限、权力行使、建筑物管理维护等发生的纠纷,因缺乏法律规范而难以解决。
骆隆森介绍说,《物权法》已经初步建立起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之相适应,《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超越了传统“物业管理”范畴,在内容上涵盖了物业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物业服务等诸多领域。因此可以说,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对接《物权法》而形成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规”。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颖解释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集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于一体的复合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即是调整以此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