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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本质是“公权碰瓷”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7日15:30
  近日,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一事成为国内舆论焦点,当事人已委托律师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就在公众热议钓鱼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之时,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又为我们揭开了钓鱼执法背后的重重内幕,执法大队与“钓钩”之双赢格局令人瞠目。

  钓鱼执法这个说法很形象,有执钓者,有诱饵,有等待被钓的鱼。于公共利益而言,先将所有公民假定为等待被钓的鱼,不断抛出诱使其违法违规的鱼饵,然后钓起归仓自由责罚。这样的执法无非有两个结果:一是增强社会的恐惧氛围,道路以目,互不信任,因为“人人都可能是鱼饵”;二是蕴蓄社会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抵触情绪,行政执法领域都不能光明正大收集证据,怎么让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主体心悦诚服?

  客观地说,钓鱼执法是把双刃剑,不是不可以用,但绝不能滥用。这些年,大街小巷里上演的行政执法“无间道”,最初的版本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实施这一手段的必要条件有三:一是不得已而为之;二是确实取证难;三是嫌疑人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同时,因为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很明显,在国际上,不少国家都对其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制,大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其相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合理的常态,那么,公权捞钱就必然成为合法飙涨的GDP,部门利益与群体寻租就会有更疯狂的土壤。对职能部门而言,行政执法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即便打击黑车有其合理性,但“以恶治恶”的钓鱼执法已涉嫌借助公权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远远超出了行政执法范围,涉嫌犯罪。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而为这种“碰瓷”行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为高昂。自然环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环境更脆弱的是社会道德生态。如果公权领域都将执法程序升级成“钓鱼式”,别说司机的善良与热心灰飞烟灭,就是出门走在大街上的民众,也须时时提防诱饵,处处为自己无人悯恤、不被救济的危险忧虑。

  一个遍地鱼饵的社会,法治级别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个纯良的社会;一份屡设圈套的公权,罚的款再多,也谈不上执法能力的胜利。行政强制法草案虽然结束了征求意见,但是,“公权碰瓷”的钓鱼执法却显然给即将出台的正式法令提了一个醒:规范行政执法权,比赋权与监督要难得多。

  宋桂芳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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