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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后锉去车架号 无法证明曾投保索赔遭拒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09年10月26日15:04

  交通肇事后锉去车架号

  无法证明车曾投保 车主索赔遭拒

  郭宇 通讯员 夏芸

  晚报讯 张旭(化名) 深夜驾车撞死人后逃逸,五天后才投案自首。他向受害者家属赔偿45万元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锉灭。近日,青浦区法院以张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系被告承保车辆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现年34岁的张旭是安徽蚌埠人,在上海一家涂料公司上班。去年5月7日晚10时许,他驾驶一辆皖M牌照黑色桑塔纳轿车,沿沪青平公路向东行至许泾桥西侧时,适逢醉酒驾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横穿公路,两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张旭非常害怕,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五天后才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旭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负主要责任;王某醉酒骑电动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张旭赔偿王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5万元,其中包括交强险赔偿限额11.2万元。

  去年11月,张旭向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安邦公司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11.2万元。安邦公司则辩称,张旭发生交通事故五天后才报案,该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也被锉灭,无法证明该车为承保车辆,故拒绝赔付。

  张旭坚称:这辆车就是承保车辆。事发当晚,由于害怕担责,他锉去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张楼上的邻居丁某出庭作证称:5月8日深夜,在他睡下时听到楼下有响动,便到门口查看,得知是张旭在修车后,便返回休息,期间未下楼。

  合议庭认为,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车牌号具有证明车辆身份的作用。如车辆没有这些号码或与其在车管所登记的内容不符,则车辆的身份就不能被确定。本案中张旭肇事后驾车逃逸,投案自首时车辆已无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故无法证明肇事车辆就是投保车辆。虽然张旭称此系自行锉灭,并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并未看见张旭锉号的事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张旭提供的其它证据也不能证明肇事车辆系被告承保车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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