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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驻外外交人员法 外交衔级设七级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0月31日17:43

  人大通过驻外外交人员法 外交衔级设七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鉴于各方面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将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直播实录: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前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发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消息。

  半小时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50人。会议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为230件。

  今天的闭幕会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该条约。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周济的教育部部长职务,任命袁贵仁为教育部部长。

  以上是这次常委会会议的相关消息。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想向大家说明一下。

  这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比较之前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有了进一步完善,使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并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有些规定,如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拟继续深入研究、修改,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与有关方面进一步沟通,提出方案,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所以,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没有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问题。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刚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先生和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先生,请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相关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人民日报: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今天下午刚刚通过的驻外外交人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交人员的专门法律,为什么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这样一部法律,背后有什么立法呼声和考虑?

  田学军:

  感谢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首先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确,刚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驻外外交人法,我感到非常的高兴,也有些激动。这部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和新中国外交60年来,针对外交人员的首部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在这里我也想借此机会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感谢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兄弟单位,感谢大家为这部法付出的辛勤汗水,我代表所有外交人员向他们表示感谢。

  对于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从两个层面来回答:第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二,立法的可行性。第一,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是我们国家外交工作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外交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驻外外交人员肩负着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推进,也随着我国外交事业的蓬勃发展,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不断拓展,内容更加繁重而艰巨。因此,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有利于将外交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也必将鼓舞、激励和保障驻外人员为我们国家的外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从立法的可行性来说,我认为制定驻外外交人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驻外外交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公务员群体,从国外和国内的经验看,针对特殊的公务员群体单独立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据我们了解,目前有60多个国家针对外交人员单独地制定了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公务员特殊群体也已经单独立法了。建国60年来,我国在驻外外交人员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也积累了很多非常成功的好的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同时与世界接轨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结合新中国外交60周年之际出台这部法律,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谢谢,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我想提一个问题,刚才田司长也提到了,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在这部法律中有哪些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特色?另外,在起草过程中有没有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田学军:

  这部法一共十章48条,内容包括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职务、衔级、派遣、召回、考核、晋升、交流、培训、福利保障、配偶子女以及驻外领导体制等各个方面。这部法是我国首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立法,所以里面的很多内容都是可圈可点的。对于这部法的主要特点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

  即明确责权义务,创设衔级制度,突出统一领导,落实以人为本。“明确责权义务”,大家知道,外交事关我们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而驻外外交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性质又十分的特殊,为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样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创设衔级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这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外交衔级制度和我国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使外交人员职业发展的路径更加清晰,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

  “突出统一领导”,外交大权在中央,这是60年来外交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外交部受中央委托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在驻外外交机构中实行馆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能够确保驻外外交机构高效、顺畅地运转。随着外交工作内涵的不断扩展,外延的不断推进,包括驻外外交人员的不断增加,将驻外外交机构的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更好地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落实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驻外外交人员法落实以人为本主要是两个层面:一是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外交为民的宗旨和理念,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中央“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总结近年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驻外外交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驻外外交人员能够更加安心、放心、舒心,以更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外交工作中去。这部法有以上亮点和特点,得益于我们借鉴主要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立法的好经验,同时也得益于我们对新中国外交60年来管理制度好经验的总结和梳理,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体现出了我们中国的特色和时代的特色。谢谢。

  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记者,提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我们知道,现在第6条确定的外交年龄是23周岁,但是一审时候确定的年龄条件是18周岁,这样的修改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第二,第40条规定我驻外外交人员在结婚前应该把配偶的情况向驻外部门做报告,也就是对配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这会不会影响驻外外交人员的婚姻自由选择?

  许安标: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并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反复而深入的研究。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所做汇报上两次专门就这个问题做了深入汇报,现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将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18岁提高到了23周岁,做这样的修改是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出发考虑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规定年龄要年满23周岁,这是由外交工作职业性决定的。刚才田司长也讲了,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从事外交工作,工作环境复杂,要求也非常高,要求驻外外交人员有相当的学历、经历、阅历和经验,这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积累。2、由驻外外交人员成长的规律决定的。根据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和规定,从大学毕业入选为公务员,经过一定的培训以及在国内经过一定工作,熟悉一定的情况,等到外派的时候一般都已满23周岁了。而法律中规定具有驻外外交衔级的人员,最低的外交衔级是随员衔,所以他的衔级应该是随员衔。从大学毕业到经过试用期转正,再经过5年左右的工作年限,才能任命为随员,这个时候已经年满23周岁了。3、与检察官法、法官法的任职年龄规定是一致的,也参考了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所提的第二个问题,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结婚情况需要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的问题。我认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双重的身份,作为一个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公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有以下三点理由:

  1、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人生重大事件的义务。人生有三大喜事,结婚是其中的一件大事,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有必要报告其结婚情况。2、这样的规定也是落实实施本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在驻外外交人员选拔条件有一项规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或者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时,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配偶由于一些生活情况要求提前调回的话,也需要及时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况,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3、从国际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也有类似的做法。据我们了解,法国规定,外交人员在结婚前一个月必须将结婚对象的国籍通知外交部部长,规格和要求是很高的。综合以上三点考虑,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并不矛盾,并且是完全一致的。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生活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光明日报:

  请问田司长,外交部和其他派出机构将怎样学习贯彻这部法?将会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田学军:

  下一步重点是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首先,外交部将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部法律的配套法规,同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清理,保证本法于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其次,外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做出全面的部署,特别是要在全体驻外外交人员当中进行学习交流活动,使学习、掌握、贯彻驻外外交人法成为全体驻外外交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提高全体驻外外交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再次,我们将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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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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