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出新规:野生动物伤人 最高可获赔17万
来源:
西部商报
2009年10月31日14:18
商报讯 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不是老虎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咬人了?昨日,省政府法制网就《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的,受害人可获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6倍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以2008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69元计算,受害人有望获得175504元。
四种情形有望申请政府补偿
《补偿办法》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四种情形可以申请政府补偿: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损失。
人身伤害补偿最高17万元
因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于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政府林业部门提出申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可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倍(21938元);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8倍(87752元);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2倍(131628元);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6倍(175504元);损毁农作物或林木,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当地市场价的40%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如果《补偿办法》(送审稿)通过审查,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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