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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睁大眼睛”签约 把握六点保护权益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3日10:08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住房条件,以小换大成为房屋交易的主流。由于房屋标的较大,价值较高,且因坐落的区位不同,价位也不同,无参照的标准。因此,拟出售的房屋价格很难把握。正因为如此,有些不规范的中介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卖房合同,设置陷阱,来牟取不正当的收益。

  这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等和客户缺少专业知识的机会,与之签订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卖房合同,拴住客户。这类全权(或独家)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是确定房屋出售价格,二是约定超出房价的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三是约定了委托销售时间及代理销售佣金。在违约责任方面,要求卖方在代理销售期间只能降低房价而不能抬高房价,若卖方自行买卖成交的,仍需向代理方交纳相应的佣金。而代理方不能按期卖出房屋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此签订合同的问题在于中介公司除收取佣金外,还收取一定比例的房屋差价。为此,在商定房屋的出售价格时,中介方往往有意将房屋的出售价格压得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客户与中介方签订全权(或独家)委托合同,客户就无权利处置自己的房屋,即使有合适的买家,自行成交后,仍要向中介机构交纳佣金。否则,属委托方违约。

  因此,作为卖房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委托卖房时,一定要把握以下几点:

  1.通过网上查询或报纸刊登的房屋销售信息以及周围邻居房屋买卖实例,充分了解自己将出售房屋的价格,做到心中有数。

  2.委托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且诚信度较高、证照齐全的经纪机构。可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站(www.njhouse.com.cn)查询该经纪机构是否备案。

  3.委托经纪机构卖房时,建议采取一般性委托形式,不宜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销售的形式,且在合同中约定,出售的房价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超出房价部分归己。

  4.委托代理时间在委托卖房合同中要有约定,如果在委托代理期间未售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延长。

  5.双方在委托卖房合同中要明确佣金标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以及佣金的支付方式。尤其对中介方未能促成交易的,中介方是否收费或收取劳务费及服务费的标准。

  6.委托方的签约人应是产权人或持有经公证的产权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如果是共有的房屋,必须经共有人同意,若共有人也需委托代理的,应另行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或与其他产权人共同公证授权委托,委托合同方可有效。

  总之,卖房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委托卖房合同时要慎之又慎,一旦签字,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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