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哈尔滨公共停车经营权公开拍卖 并进行统一管理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09年11月27日08:13

  哈市所有停车场将被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拍卖

  本报26日讯 (记者 王瑞) 今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按照规定,哈市将对公共停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停车场经营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否则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目前哈市公安交通、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规定,批准设置停车场,各区政府、企业也在批准设置停车场,造成哈市停车场管理混乱、体制不顺的状态,出现停车场被改变用途、随意占用等情况,人为导致停车场的减少,造成“停车难”。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将对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停车场审批混乱的情况,《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将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由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对外公开招标、拍卖,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场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无统一税务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哈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办法(草案)》规定,停车场规划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新改扩建筑需配建停车场

  《办法(草案)》提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建设自用停车场。

  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可利用道路设置临时自用停车场。

  此外,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它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

  临街单位可设临时停车场

  学校出入口公交站点附近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办法(草案)》明确提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必须按照如下原则编制,即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同时,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具体为(一)消防通道、盲道;(二)已建成能够提供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四)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按规定,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进行及时调整。

责任编辑:林斯娴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