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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务教育条例明年实施 学校不许划分重点班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09年12月15日01:57

  我省义务教育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学校不得用考试选拔新生或作为编班依据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季耀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在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学校不得通过考试选拔新生

  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要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根据条例,我省将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不得划分重点非重点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师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

  条例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条例同时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根据条例,我省将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专项资金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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