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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律师也有权获得辩护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9年12月16日14:31

  涉案律师也有权获得辩护

  □潘多拉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重庆打黑案近日出现颇具戏剧性的一幕:“黑老大”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事实。目前李庄等人因涉嫌《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检察机关批捕。

  前段时间赵长青、周立太两位律师出庭为“黑老大”黎强、李志刚辩护,否认检方提出的“黑社会”罪名指控,被众多网友骂作“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现在李庄担任“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未及出庭辩护即以“律师伪证罪”被逮捕,有关报道以及网络言论迅速给他戴上了一顶“黑律师”的帽子。比起“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来,“黑律师”自身已经涉“黑”,所以不单单遭到网友的谩骂,更是被课以刑责,与“黑老大”一样成了犯罪嫌疑人。

  按说李庄律师以为他人辩护为能事,自然也擅长于为自己辩护,而且一定不会轻易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但在有关方面发布的正式文告以及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只能看到检察机关披露的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情况,以及警方转述的“黑老大”龚刚模对李庄的检举,却看不到李庄本人的任何说法。这大约可以理解为,李庄在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开发言的机会,从而使得官方文告和有关新闻报道对于他涉嫌犯罪情况的介绍,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检方和警方的“一面之词”。

  目前还不知道李庄是否会聘请辩护律师,不过,媒体上已经开始出现为他辩护的声音,在人们听不到他的自我辩护的时候,这些声音不能不说是十分难得的———

  有法学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 节目中提出,目前尚不能判断李庄一定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因为李庄告诉龚刚模“如果你证词是真实的,你可能面临着死刑的判决”并非一定是要教唆其翻供,而可能是在准确地告知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这是律师的基本义务。同时,龚刚模检举李庄的事实也需要质证,并不能排除龚刚模为争取立功而反咬律师一口的可能。

  有律师发表文章认为,李庄“帮助他(龚刚模)与其妻串证”,“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并非没有合理性,因为无论是同伙对龚不利的供述,还是龚的妻子作为辩方证人的证言,都将直接影响案情,作为辩护律师,李庄有义务将这些信息告知龚刚模。另有律师认为,龚刚模的案子尚未开庭审理,李庄“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教唆被告谎称被刑讯逼供”等等“图谋”还只是一个“构思”,以此定罪实在过于勉强……

  在官方文告和有关媒体报道的描述中,李庄等律师一再宣称自己如何“有背景”、“上面有人”,给人的感觉是,由于李庄这样的律师能量太大、能力太强,因此必须对律师的强势予以遏制,对其代理过程中的行为予以限制。实际情况恰恰相反,长期以来,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相较检方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表面上很“有背景”的李庄如此“不堪一击”,本身也说明了这一点),律师代理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法定权利常常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律师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伪证罪”而不能自拔。

  为还原并巩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之间的“正义等边三角模型”,当前仍然亟需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事实上,无论是李庄等人的涉嫌“律师伪证罪”案还是其他案件,都必须依法保障涉案律师获得辩护的权利,无论是舆论的辩护、代理律师的辩护还是他们的自我辩护,作为辩护权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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