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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保密期拟不超30年 定密权力上收防过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5日06:33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绝密期限一般不超30年

  绝密定级权收归中央及省级单位

  杨华云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曾多次参与保密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此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二审草案相对一审草案有很大进步。

  保密人员脱密期不得泄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一些部门和公众也表达了对这点的期待。二审草案对此给予回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秘密期限不超过十年

  保密法修订涉及的关键问题即为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此次二审草案上收了定密权,并对不同密级的秘密确定了保密期限,此规定有望结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 修订背景

  保密法实施20多年面临多个问题

  乡政府可定绝密级文件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问题1 定密标准不明确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2 定密过多过乱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

  此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问题3 密级“一定终身”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问题4 罚款难以制止泄密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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