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剖析:选举法的进步为何不能激发人民的热情
今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乌云其木格:各位代表,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让我们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1人,出席2885人,缺席96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今天上午,全体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现在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是选举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较低,根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
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当时的城镇人口比重也才达到18.96%,因此基本上延续了1953年的规定,对于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不同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但对不同层级规定得更加明确:全国为8:1,省、自治区为5:1,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适时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对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1982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与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样,统一修改为4:1。
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
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邓小平对选举法的期望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1994年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曾引述邓小平1953年对选举法的草案说明称,“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详细](新京报)
奇怪现状:《选举法》在进步,人民的热情却在消退
舒可心的困惑:知情权严重缺失,名额再多也无意义
舒可心,男,44岁。他是北京市第一个自荐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并成功当选的业主。在他的个人竞选道路中,最大的困惑是:“选民”根本不知道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更不知道这些人是否代表自己的利益、是否会为自己说话。[详细]
段军:无法改变现状,失去热情来源的动力
段军,男,北京律师。他说,就算此次选举法修改能够实现“同票同权”,除非有切实的动作来缩小城乡差距,否则修正案很难单独解决问题。选举出的人没有实权,无法改变现状,不能为投票者谋实际的福利,就缺乏选举的动机和热情。[详细]
姚立法的自荐参选之路:候选人形同虚设,打击参与热情
姚立法,湖北潜江市一名教育工作者。1998年,他首次以“自荐参选人”身份,当选该市人大代表。但直到今天,以个人自荐方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面临的现实困境仍然存在。法律的执行细则不合理,阻碍已是少数的自荐候选人。[详细]
邯郸市某机关一位退休干部季师傅说,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河北邯郸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市长如同走马灯似地更换,很多邯郸人始终弄不清市长到底是谁。由于人们不知道参选的人是谁,对其完全不了解,就算有热情也会冷淡下去。[详细]
解读:选举法修改八大亮点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⑦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⑧秘密写票处有望被规定
专家观点: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这种比例的变化反映了民主平等的逐步推进,上世纪90年代,农村也不再单一,有了各行各业,各种工商业者、技术人员,选举法根据农村的变化作出调整是合理的。
现在之所以决定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李肇星指出,是因为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详细]
人大代表:农民代表增加是好事 别以为农民文化低就不会参政议政
延伸阅读:《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专家揭秘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与其他法律相比,选举法修改的次数不少。1979年以后到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韩大元说,这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急需法律上给出明晰的界定,实践探索需要法律的支撑。[详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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