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校长:现阶段取消聚众淫乱罪还有困难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4月13日11:09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赵艳红),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备受关注的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4月7日上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秦淮检方指控,马某等被告人犯聚众淫乱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牵扯进来22人,他们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罪,他们将成为我国20年来首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贾宇表示,“聚众淫乱”本身是一伙人,男男女女在一起进行性行为。目前有关这个案子的报道说法不太一样。如果他们是分别发生性行为,只是和不同的人发生所谓的“换偶”行为的话,还谈不上典型的“聚众淫乱”。如果他们是在一起发生性行为,按照刑法301条规定,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当然我们强调,对聚众淫乱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有处罚,偶尔一次两次处罚不是很重。
贾宇表示,目前发生争议在于刑法的第301条,社会发展到今天应该不应该有这一条,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应该取消这一条。李银河女士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学家,是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社会学角度来提出这个观点,我觉得这个发言要尊重。
“但是具体谈到这个罪名是不是要取消,要分两步来看,”贾宇表示,第一步,这个罪名的确不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的,尤其是有一些国家有“换偶”俱乐部,法律很少介入,认为这是私生活,即便介入也不会以刑法来处罚。但是我国有自己的立法发展过程,我们从“文革”期间那时完全“禁欲”或者对私生活强烈地干预,从那样一个时代逐步发展过来,就是说在1997年刑法制定时,从立法者来说,认为聚众淫乱仍然是无法容忍的严重的危害行为,应该按法律来处罚。但是由于年轻人价值观念的变化,思想的开放,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讨论,但是现阶段马上修改这个刑法,还有困难。用这个罪名办理的案件很少,所以涉及的人群不多。对司法机关来说,对立法机关来说,目前还不成为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又有很多的民众,坚决地主张要维护者这个罪名的存在,要处罚这种行为。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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