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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下犯上案二审 侦查机关长期酒店办案

来源:红网
2010年04月28日11:24
郝辛卯公司的大门
郝辛卯公司的大门
郝辛卯拿着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呆。 图/郝军提供

  红网内蒙鄂尔多斯、北京4月28日讯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袁名清)倍受国内关注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案件(详见潇湘晨报4月3日报道),日前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此前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舆论的密切关注,鄂市中院对此案的开庭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并充分保证了庭审的公开透明。

  潇湘晨报记者在旁听时注意到,由于此案在国内影响颇大,一审结果太过荒唐,开庭期间,不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鄂尔多斯市中院审委会的全体委员也都到庭旁听。在法庭外,聚集了数十名没有拿到旁听证的当地群众,人们都在期待案件的终审结果。

  和人们此前所想象的不同是,二审并没有围绕一审法院直接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展开太多争论,控辩双方还是围绕事实本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核心包括两点,一是王新民等人有没有资格获得股权,他们是否拥有亚金公司的股权,二是被告人郝辛卯是否有意侵占王新民的股权。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的数次言语被审判长敲击法槌提醒,最后一次,审判长忍无可忍,重重敲下法槌,斥责检察官的不当言行。

  争执:委托收购股权还是借款?

  法庭调查表明,2005年,亚金矽砂公司决定改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内部股东出资集中收购其他分散持有的股权。正是根据这一决议,公司的原股东郝辛卯开始准备收购,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新民等人并向后者借款928万元用于收购。收购完成后,郝辛卯将这些股权通过工商变更登记转移到了自己名下。

  检察机关指控,称这些收购的股权,其中用王新民等人的资金收购的,应当就是王新民的股权,郝辛卯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办到自己名下,这就借职务之便侵占了王的股权,所以应当构成犯罪。

  辩方则称,郝辛卯从王新民处拿到900多万元以收购股权是实,但这笔钱是借款而非委托收购股权的款项,因此王新民并没有股权,郝辛卯只需要向王新民还钱就行,不存在侵占其股权的问题。特别是公司股东大会明确决议只有内部股东才有资格收购股权,王新民等人从来不是亚金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格收购股权,当然也就对该公司没有股权。

  辩方以多份证据表明,从收购股权之后的数年中,郝辛卯一直和王新民在协商还钱的事情,考虑到王新民有要股权的意愿,郝辛卯表示自己愿意作出让步,以部分股权转让给王新民等人,作为对其借款支持收购的回报,但王新民等人要价太高,想控制整个公司股权,这让郝辛卯无法接受,因此,还款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直至内蒙高级法院再审判决王新民等人没有股权。

  侦查:笔录在酒店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围绕一组证据的合法性的辩论,掀起了庭审的一个小高潮。控方提供了数十份内容相近的证人笔录,试图证明郝辛卯有侵占的意图。

  但辩方当庭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的住处、单位进行,必要时才能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不能另行指定地点。

  但控方提交的这些书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这些证人的询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既不是在证人单位和住所,也不是在公安和检察机关,而是在一些宾馆酒店。辩方认为,这些书证明明白白记录了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情形,不应采信。

  对此,控方解释说,因为请证人到侦查机关询问取证,没人出路费,而他们经常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这些地点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这一解释引起了旁听人员的一阵哄笑。

  辩方还当庭指着控方提交的证据说,这些调查笔录上,有的虽然明写着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侦查人员的签名一看就是同一人所谓,这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事后有法律专家向潇湘晨报记者解释道,法律之所以规定取证地点,目的是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不让他们在别的陌生地方给证人施加压力,这也是保证证人人身权利的制度,同时也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这位专家认为,像本案中明显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应取得。

  检察官不认可生效判决遭法官制止

  本案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密切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此前鄂托克旗法院一审否决了鄂市中院的民事终审判决和内蒙高院的再审维持裁定,媒体将此称为法院的“以下犯上”。在本次庭审的辩论阶段,围绕一审的这一荒谬行为,控辩双方争执激烈。

  辩护人提出,要认定郝辛卯是否侵占了王新民等人股权,前提之一是王新民必须证明自己有股权。但事实恰恰相反,因为鄂尔多斯中级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和内蒙古高级法院对此判决的维持裁定,已经明白地表示王新民没有股权。

  “判决一个人侵犯他人并不存在的权利,岂不是荒谬的?”辩护人说。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辩解说,因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证明标准更加严密,因此,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辩护人接过话头说:“正是如此,试想,连证明标准很宽松的民事案件,都认定郝辛卯没有侵犯他人股权,证明标准更严密的刑事诉讼,怎么就可能证明郝辛卯侵权了呢?”

  对于整个案件的这一最敏感之处,审判长当庭制止了检察官的发言,法官明确说,对生效的司法文书,在没有撤销之前,不应对其进行评判。

  在进行了整整三天之后,二审的程序终于走完了,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有人透露,这是多年来鄂市中院对二审案件开庭时间最长的一次。看到法院给予二审如此充分的举证和辩论空间,旁听人员最后也对法官鼓掌表示赞赏。

  走出法庭,已是星斗满天,一位旁听的该院法官私下里表示,这个案子现在已经成了全内蒙人人皆知的事件,实际上,中院现在面临尴尬的矛盾:如果判决郝辛卯有罪,这就让鄂市中院陷入尴尬,因为“此前该院已经判决王新民没有股权,现在如果要判郝辛卯侵占王新民并不存在的股权,岂不是让司法闹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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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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