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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原镇长助理被判11年6个月 受贿买官行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06日21:34
  中新网南通5月6日电 (丁薇)5月6日上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市新开镇原镇长助理兼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张小忠受贿、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张小忠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小忠曾先后担任南通市新开镇建设办公室建设助理、副主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新开国土资源所所长,参与南通市开发区相关拆迁地块项目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张小忠利用参与拆迁的职务之便,在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道路工程拆迁项目、能达商务区拆迁项目、开发区春天花苑、奥斯福等项目拆迁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黄某、陈某、邱某等九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7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2009年1月,南通市新开镇原镇长助理被提拔为副镇长,空出了镇长助理的职位。张小忠为了能担任镇长助理,于同年3月向南通市开发区某厂厂长陈某、南通开发区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南通某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等人索要钱款共32万元,后张小忠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了原新开镇党委书记陆新兵(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同年4月17日张小忠如愿担任南通市新开镇镇长助理。

  法院认为,张小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贿赂,并为自己不法行为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张小忠为担任镇长助理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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