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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赵作海案不应止步国家赔偿 期待制度改进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周东飞
2010年05月14日16:32

  “赵作海冤案”不应止步国家赔偿

  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65万元,是一个公民在遭遇10年冤狱之后,依法应当获得的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这65万元对于一个农民尽管算是一笔巨款,但和10年牢狱之灾、妻离子散的悲惨命运相比,仍然显得过于轻飘。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既然一个公民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那么他就有权利在精神方面获得重新评价,并在物质方面获得一定补偿。国家赔偿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实际上是用国家财政资金为国家权力所造成的失误与伤害买单。从一个陌生的概念到全社会都能熟知,这体现了关于个体权益和国家义务相互关系的进步。

  尽管已经完成了国家赔偿程序,但是赔偿显然并非这一事件的终结。从5年前的“佘祥林冤案”到今天的“赵作海冤案”,历史惊人地相似。在赵作海成为佘祥林第二之后,会不会还有人继续成为赵作海第二,这是一个让人揪心却不容回避的提问。制造冤案者必须受到追究,司法制度必须吸取教训。如果说国家赔偿只是一个对被冤枉者的安抚,那么责任追究和制度改进才是防范悲剧重演的更紧要的步骤。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追究冤案责任人不够公平。刑讯逼供是表面现象,在它背后真正应当追究的是限期破案、破案指标等不正常现象。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没能顶住压力、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将错就错,其源头上也是“协调办案”机制造成的恶果。若从呼吁司法改革吸取冤案教训的角度来看,上述说法自然不无意义。但是,如果反过来拿制度改进的重要性消弭责任追究的必要性,那就只能看作有意无意的纵容了。

  如果说限期破案之类的确可能出自“上面”的压力,那么赵作海所说“用木棍敲头,在头顶上放炮仗,威胁秘密处决”之类明显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的问题,又岂能推给“上面指示”?除赵作海之外,他妻子和他所谓的“相好”所受的刑讯逼供,难道也只能推给制度?作恶者和渎职者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惩前的更大目的在于毖后,只有责任追究到位了,后来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才会真正忌惮违法的后果,才会保持足够的谨慎,并约束自己的所作所为。

  当然,最根本最要紧的问题还在于以制度的改进来真正吸取教训。收容遣送制度的取缔终结了“孙志刚式悲剧”,这就是制度改进的威力。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为什么会被一个所谓“协调办案”的机制架空?不准刑讯逼供,在一轮又一轮集中整治之后,为什么还在以顽强的姿态肆无忌惮地上演?一个受冤屈的公民为什么甘愿选择沉默,只能靠“亡者归来”式的奇迹洗冤?司法公正不能忽视这一个个问题的存在,否则谁也无法保证赵作海案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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