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2日12:43
本报讯 记者 王斗斗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全面落实排查、调处和打击、防范、整治、管理等各项措施,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了首都“护城河”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时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与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有的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有的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中止诉讼,并出具委托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法庭)申请撤诉;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法庭)依法审判。
同时,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的人民法院(法庭)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基层法院(法庭)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
在谈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时,这位负责人说,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有的告知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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