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于呐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今后,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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