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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防“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17日15:40
  新华网济南6月17日电(记者焦国栋)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山东将加强纳税人存货核算管理、强化企业“资金流控制”,以此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工作,严防“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山东省国税局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对防范“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部署。据介绍,“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山东规定,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应记账及时,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间内一次性汇总记账。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交易,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山东计划通过强化“资金流控制”引导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山东规定,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纳税人采用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的,税务机关应视情况相应降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对于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者,税务机关可暂停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山东还将针对“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异常偏高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对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者,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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