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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教育研究院原院长贪污受贿一审获12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6日20:29
  中新网嘉兴8月6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南历 恒义)浙江嘉兴市教育研究院原院长欧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今天嘉兴南湖法院一审判处他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决定权”让他受贿索贿

  欧某有一份漂亮的履历表:2002年,嘉兴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副主任、2004年,嘉兴市教育局教研室合并到嘉兴市教育研究院,他被聘任为副院长,次年,出任院长。

  2008年,嘉兴市教育学院和嘉兴市教育研究院合署办公,他被任命为嘉兴教育学院课程改革研究处处长,被嘉兴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嘉兴教育学院党委委员。

  在担任嘉兴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嘉兴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长、院长期间,欧某负责教育科研、联系出版社编印试卷分发到市属的各个中小学。这是个有“油水”的工作,因为他掌握着试卷印刷业务、复习教材出版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可以做主挑选业务承接单位。这让一些公司纷纷向欧某献殷勤,希望能够保持“长期合作”,而欧某也以各种名义将贿赂照单全收。

  2006年,得知欧某新买了私家车,某印刷厂厂长毛某以“汽车装潢费”的名义送给欧某现金5万元。

  2007年下半年,刚买房的欧某因却少资金,打电话给毛某,借了10万元用于房子装修。“这笔钱没有出借条,我借的时候想着以后肯定还,但事后觉得多年来给了毛某这么多业务,还不还也无所谓,就一直没还。”

  2004年,欧某曾负责《中考复习指导与训练》的编写与出版工作,在委托该公司出版发行时,他与公司业务员约定每年按照总书价的5%提取好处费。2004年至2008年,欧某共收取该公司好处费254700元。

  除此之外,欧某还聘用须某负责中学劳技教材的采购、加工工作,须某为感谢他在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照顾,在2006年至2009年先后7次送给欧某各种代价券共计21000元。

  “签单权”让他公款私用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中,欧某还涉嫌贪污罪。

  2008年4月,嘉兴市教育研究院与嘉兴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欧某趁两院合署之际,将嘉兴教育研究院在阳光大酒店和嘉兴宾馆的预存款隐匿在账外,未按规定上交,其中阳光大酒店的预存款为48606元,嘉兴宾馆的预存款为9205.8元,共计57811.8元。

  他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12月,自己签单花去了嘉兴宾馆的9205元,当时是拿了香烟。而在阳光大酒店,他也消费过几次,都是个人消费,是他签单用于开房间和吃饭等。

  案发时,上述款项尚余40964元,现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业务单位及本单位工作人员所送的现金、代价券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0200元;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57811.80元采用隐匿帐外的方式予以侵吞,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因欧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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