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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炸超市”获刑 数年出狱后检察院提抗诉

来源:南方网
2010年08月16日09:08

  9年前,两男子被控合谋炸超市,被以爆炸罪(未遂)判刑。9年过去了,在两人先后刑满出狱后,这桩陈年旧案引起广东省检察院的注意。经审查后,省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多处疑点,现有证据不足以判处两男子罪名成立,就此提出抗诉要求撤销原判。上周五,该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吴鸿明

  旧案重提

  两男以爆炸未遂罪获刑

  张良和陆国民(均为化名)是该案被告。2001年,时年27岁的张良在韶关市黄岗十里亭开了家小超市,时年30岁的陆国民曾是对面美之社超市的保安。

  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载明,2001年1月2日下午,有人将制好的伪装成礼品的爆炸装置送到美之社超市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后发现礼盒里还有一张纸条,上书:“总经理:请你明日三点准备好叁拾万元现金,记住不要报警,否则贵公司旗下分店将成为废区,切记,地点会通知你。”随后,有人打来电话告知礼盒内是炸弹。美之社超市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张良与美之社超市老板曾因生意竞争争吵,而陆国民在美之社任保安时,曾因私禁顾客被警方拘留,对该超市老板怀恨在心,就此将两人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后经过侦查审讯,张良、陆国民对合谋爆炸美之社超市一事供认不讳,而炸弹所附的字条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亦为张良所写,之后两人被武江区法院以爆炸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两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韶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暗花明

  恐吓纸条笔迹有新结论

  在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张、陆二人多次申诉,2003年11月韶关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就定罪的主要证据即爆炸装置内恐吓信的笔迹是否张良所写,委托广东省检察院技术处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恐吓纸条上留下的不是张良和陆国民的笔迹。2004年10月,韶关市检察院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韶关市中院再审。

  同年11月,韶关市中院认为,不能以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结论否定原来的鉴定结论,应先维持原判。

  2008年5月19日,韶关市检察院以一、二审判决认定张陆犯爆炸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二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错误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2010年8月13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  

  再审焦点

  关键事实不清不能定罪

  在再审庭上,省检察院检察员指出,该案主要依靠张陆二人的有罪供述定罪,其他旁证、物证、书证缺乏。另外,张、陆二人在审讯及庭审时的供述则前后多处反复,其中更有两个关键环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关于炸药、雷管来源情况,两人供述不仅前后反复且相互矛盾,同时也与现场勘验情况不一致;二是关于送炸弹、打电话者为何人的事实不清,据张、陆二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张良先承认是其找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将炸药送到美之社超市,后又供述称是陆国民负责找人送的炸药,自己并不知情,而陆国民则称是张良找人送的炸药。

  就此,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认定张、陆二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判决二人有罪错误,应予撤销。  

  当事人说

  一定要还我公道

  当日庭上,张、陆二人均大喊冤枉。张良称,自己的确与美之社超市老板有过争吵,系因当时自己在十里亭开超市后,美之社超市随之在对面开,该超市老板认为双方竞争激烈,要求供货商只能在两家超市之间“二选一”供货,对此张良曾打电话骂过去。张良称,他并未因此怀恨,后来决定转行做瓶装水生意。直到被警方带走,他才知道美之社超市被投炸弹一事,至于犯案的各项情况,均是在办案人员的“指点”下供述的。陆国民也如是认为。

  张良称,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他认为当地警方急于破案冤枉了自己。“就因为吵过架就说我放炸弹?”如今的张良已年过30岁,他说,“我牢也坐了,从一开始坐牢我就不服,到处申冤,一定要还我公道!”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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