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做好
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 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近日,甘肃省、四川省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抗灾救灾工作部署。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满足受灾群众在今年入冬前的基本住房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 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 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泥石流灾害之前发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贷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二是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3年的本金偿还压力。降低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最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最低可下调为10%。
(责任编辑:李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