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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5日07:11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单位隐患治理不认真、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一些企业漠视安全而非法违法生产,轻视安全而盲目抢时间、争进度、超强度组织生产,甚至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漠然视之、置若罔闻。为此,必须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按照国务院《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责任落实等“三个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等“三个加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经过多年的努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为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相关标准为支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安全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省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各级安委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推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促进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建立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等,研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或实施办法。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吸收国务院《通知》所做出的新表述、新规定和新要求,推动《通知》相关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各地也要依据《通知》的基本精神和总局的安排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必须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通过强制性执法,才能实现。要正确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关系,认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当前尤其要把《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列为监管监察执法的重点内容,把《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执行力的重要标准,把贯彻执行《通知》的过程转化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过程。通过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使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是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同时,把集中打击治理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针对普遍性、多发性、规律性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对策措施,巩固发展集中打击治理的成果。

  要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目前正在查处的各类、各等级事故,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实行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一方面要对规定由本级政府负责查处的事故,积极做好牵头协调等工作,加快查处进度,并及时向上级安委会上报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另一方面,要对下级政府负责查处的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定期过问和督促,及时予以批复,对不能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和严肃处理事故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落实,以提高事故查处工作效率,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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