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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推国企领导问责制 5年23名国企领导被查处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8月27日09:50

  五年间23名国企领导人员被市纪委查处

  南方日报讯 (记者/谭亦芳通讯员/穗纪宣) 昨日,广州市纪委召开了学习贯彻《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专题座谈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8月1日起《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市国资委、广钢集团、广州轻工集团、广药集团等在座谈会上均围绕如何学习贯彻作了发言。

  五年间23名国企领导人员被市纪委查处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在座谈会指出,当前广州市有少数企业领导人员不思进取、急功近利,搞独断专行、盲目决策,甚至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从2004年至2009年五年间,市纪委监察局共查处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48件46人,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23人,占50%。主要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其中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物资采购、商品销售、财务管理、企业改造和国企转制等是发生案件的主要环节。

  责任追究对象限定在企业领导人员范围

  据介绍,《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市属国有企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只有在当事人造成企业非正常损失,也就是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时,才应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对象进一步限定在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种。发生资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为三类:一是扣发效益年薪;二是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三是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或被聘用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等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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