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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定期给领导“发工资”国企董事长借改制盛宴敛财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19日13:23
  他曾经自诩为“好人”,然而,当他登上集团董事长的“宝座”后,他的生活开始有了波澜。

  推进下属企业的改制,为下属企业排忧解难,这原本是他的分内工作,然而他却把这些正常的工作当成了“施恩”,面对众多送“礼”的下属企业,他从最初的“心理不安”蜕变到后来的“来者不拒”,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俨然变成了金钱的交易手段……

  出身贫寒的他,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坐上了国企集团的第一把交椅,位列正局级。然而,面对权力所带来的巨大金钱诱惑时,他的道德防线瞬间溃堤,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00多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化建集团原董事长李章国收受他人贿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穷人的孩子

  奋斗成就“霸业”

  李章国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的贫苦农民家庭,6岁时父亲就离开了人世,母亲一手把4个孩子拉扯大。缺少顶梁柱的家,生活难免窘困。困难的时候,李章国跟着母亲去田间挖野菜、扒树皮。因家中缺医少药,加上日常饮食的营养不足,李章国的姐姐和妹妹都相继离开了人世。

  生活的艰难困苦教会李章国,要想摆脱现状就要努力奋斗。通过自己的努力,他走出了农村,在南京读了大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南京某石矿当工人。25岁那年,李章国凭借出色的表现被任命为车间副书记。

  那时候的李章国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思想作风上,都对自己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工作上更是兢兢业业。单位领导都对其赞赏有加。

  41岁的时候,李章国开始担任南京某石矿矿长、党委书记,也就此走上仕途。此后,他又分别在南京华宏集团和南京市建材工业公司担任“一把手”。

  2000年,南京化建集团组建,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李章国顺利出任集团的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一路过关斩将,他终于在3年后正式坐上集团的第一把交椅,位列正局级,煊赫一时。

  酒盒里装钱

  下属给他“发工资”

  回想起20世纪90年代末的自己,李章国用“好人”二字形容自己。当时,即使有人送点烟,他也会拒绝。

  然而,当李章国登上化建集团的“宝座”后,他的生活开始有了波澜。2000年后,按照上级要求,化建集团下属近百家企业纷纷开始启动改制。推进下属企业的改制,为下属企业排忧解难,这原本是李章国的分内工作,然而他却把这些正常的工作当成了“施恩”,面对众多送“礼”的下属企业,他从最初的“心理不安”蜕变到后来的“来者不拒”,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俨然变成了金钱的交易手段。

  行贿李章国的第一人,名叫杨二陵。杨二陵原来是化建集团下属岩棉厂厂长,岩棉厂破产后被集团内的新材总厂托管,他又被任命为新材厂的厂长。这样一来,日常工作中免不了要跟集团打交道,杨二陵也就此跟李章国“贴近”。

  2002年下半年,李章国准备给大儿子张罗婚房,杨二陵得知后,主动给李章国推荐了长江路附近的一处楼盘。李章国看过后感到很满意,杨二陵立即帮其付了26.6万元的首付款。之后,杨二陵还包揽了新房的装修工作并结清装修款10万多元。

  不仅如此,杨二陵还专门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了李章国,表示是给其的“辛苦费”。此后,杨二陵每个月都往卡上打钱,4年半的时间里总共打了28万。

  2004年下半年,南京某物流公司董事长杨勇打算参与化建集团下属的南京朝阳减水剂厂的收购,为了结识李章国从而谈成这笔生意,杨勇请了公司的律师相邀李章国一起吃饭。

  饭后,杨勇亲自送了李章国一瓶包装好的酒。李章国回到家打开酒盒后发现,酒盒里装的根本不是酒,而是30万元钞票。李章国担心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第二天电话通知杨勇到家里来,并当面把“酒”还给了杨勇。

  然而杨勇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来了个二次送“礼”,让律师找了个借口亲自去李章国家中拜访。律师临走时留下了一幅字画,字画中藏了2万美元。这次,李章国没有再退回“礼”,心安理得地收了下来。

  就这样,杨勇每逢节日都会前往拜访李章国,几年时间里陆陆续续又给李章国送了24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

  “廉洁”董事长受贿400余万

  2009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件案件时,发现化建集团某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改制中存在收受钱财的行为。紧接着,化建集团副总经理胡光、化建集团下属企业南京新材总厂厂长杨二陵也陆续被检察机关查到有严重贪污犯罪行为。

  通过一连串的调查,最终牵出了化建集团董事长李章国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此,南京市纪委、市检察院及市国资委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经过缜密的初步核查,掌握了李章国等人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

  2009年9月,专案组正式对李章国进行调查。最初,李章国镇定自若,对自己的问题避而不谈,只是彰显自己的“廉洁”形象。

  然而,这些掩饰的行为并没有糊弄住专案组成员,在办案人员出示的种种证据之下,李章国再也无法狡辩,开口交代自己的“受贿”之路:从最初的几万元到90多万,再到200多万,从2000年到2009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7万余元,美元2万元,商品房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法庭上辩解

  以“没印象”“借款”为自己脱罪

  法庭之上,李章国并没有沉默不语等待判决,而是多次为自己辩解。

  其中,对于2005年春节及端午节前分别收受杨文林人民币6万元、8万元的事,李章国表示没有印象,对于2002年下半年买房时从王旭光处取走的人民币20万元,李章国强调是借款等等。

  另外,对改制企业提供的帮助,李章国表示均是依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而做,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权钱交易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属于严重违规违纪。

  针对李章国在钱的数额上的辩解,法院经查明,李章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行贿人杨文林在送钱和收钱的原因、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供证一致。至于20万元的“借款”,法院经查,李章国的供述及证人王旭光的证言证明,李章国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归还该款的意思,王旭光也称不会向李章国索要,表明李章国与王旭光均未将20万元视为借款。而李章国当庭否认无证据印证,又无合理理由,所以法院未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裁定李章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并上缴国库。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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